省体育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一、需要申请人提供的)
序号 |
证明名称 |
出具单位 |
使用该证明的事项 |
法定依据 |
使用部门 |
咨询电话 |
1 |
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
申请人 自备 |
行政许可“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
行政 审批处 |
028- 87027035 |
2 |
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材料 |
所在地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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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
所在地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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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集体项目上场证明 |
比赛 组委会 |
公共服务事项 “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4年第18号)第十七条: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
竞体处 |
028- 87025851 |
(二、提供给申请人的)
序号 |
证明名称 |
使用该证明的事项 |
办理依据 |
办理部门 |
咨询电话 |
1 |
予以补办裁判员证的说明 |
由省体育局办理的裁判员证丢失、需到相关协会补办证件的,由省体育局查阅档案资料并办理补办说明后,协会补办裁判员证。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
竞技 体育处 |
028- 870258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