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各市(州)水利(务)局、司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完善水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水行政执法能力,结合我省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水利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司法厅
2024年6月28日
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
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管理水行政事务的重要方式,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是完善水利法治体系、提升水利法治能力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部、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号),水利厅、司法厅共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安排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为基础,以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四川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水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清晰明确,执法重点精准科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执法程序规范化,执法文书标准化,执法系统信息化,执法设备智能化,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持续增强,涉水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查处,水行政执法权威得到有效提高,多部门协作机制得到有效深化,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升,为法治四川建设贡献水利力量,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完善水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工作机制。按照水利部、司法部要求,水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用好所属事业单位提供的执法辅助和技术支撑,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能。确保水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后,水行政执法有机构、有人员,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水行政执法需求相匹配。
(四)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机制。健全司法行政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多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涉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法依规依纪移交执法中发现的有关线索。开展川渝、川滇、川黔、川藏等跨省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接收、处罚立案、结果反馈、协调监督等环节建立工作机制。
(五)建立下放乡镇(街道)执法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在突出抓好县级水行政执法的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技术支撑,做好已下放乡镇(街道)的水行政执法事项的定期评估工作,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建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水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水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压实工作责任
(六)压实执法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印发的全国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编制更新本级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抓好用好“约谈一批、挂牌一批、处罚一批、曝光一批、信用监管一批、移交司法一批”执法举措,强化水行政执法力度。
(七)压实监管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的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川委发〔2024〕9号),建立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制度,整合监管事项,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八)压实法制审核责任。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配强法制审核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水行政管理的形势任务相适应。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46号)明确的“谁审批、谁担责”“谁承办、谁应诉”原则,由审批或者承办机构负责出庭应诉。
四、突出工作重点
(九)突出抓好多部门河湖安全保护综合执法。围绕河湖安全保护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会同有关部门排查河湖领域违法问题线索,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河湖安全保护综合执法行动,持续提升综合执法质效。
(十)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大案要案查处。聚焦河道采砂、河湖岸线、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加大执法力度,突出执法重点,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非法采砂、非法取水、非法弃渣、非法转借资质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对潜在风险大、水事案件易发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风险。重点查处一批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切实加强水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一)突出抓好违法案件线索排查与移交。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工作平台、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水土保持遥感监管等业务监管系统,结合执法巡查,全面排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要加大问题线索排查,及时向水行政执法机构移交违法案件线索,杜绝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案必果。
(十二)突出抓好典型案例释法。建立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定期发布机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说理明晰等方面发掘典型案例,注重对案例的总结、分析,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综合效应。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选优配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强化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确保水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组建水行政执法专家库,加强对基层执法工作的指导。配齐配足基础执法装备,保障水行政执法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基本需求。对接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加快推进水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
(十四)强化监督考核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常态化开展水行政执法案卷交叉评查,推动水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有机贯通。制定科学合理的法治考核评价体系,将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河湖长制、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专项考核以及内部绩效考核,每年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扬,对考核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地区、单位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公开通报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