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的要求,省司法厅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8〕26号)所明确的省级党政机构以及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借鉴了山东、江西、浙江、上海等省市的做法,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公布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明确了省本级51个部门、机构和单位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
《通知》规定未列入清单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税务局、省通管局等实行国家和我省双重管理或者国家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情况等,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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