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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四川监狱在押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
       2024年02月22日 09时57分        来源: 狱政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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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监狱在押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节选)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司发〔20157号)规定,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属于监狱应当依法公开信息。依据部局相关要求,我省制定了《四川监狱在押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主要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司发通〔20161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司法部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制定了《四川监狱在押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川狱狱〔201758号),印发全省监狱施行。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思想,全面规范我省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强化制度建设,通过面向社会公开罪犯会见、通信规定,让服刑人员家属及社会公众了解监狱关于服刑人员会见、通信规定要求,增加监狱执法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罪犯会见通信权益,有效增强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三、《细则》重点内容解读

(一)在押罪犯会见条件

《细则》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监护人指根据《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精神病罪犯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罪犯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陪同。

(二)会见审批

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未成年罪犯每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可以适当放宽。

罪犯亲属、监护人到监狱提出会见申请的,监狱应当核对、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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