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5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积极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时代需求,深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源头上和制度上解决“同案异罚”等不规范行为,全面推进公安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厅组织起草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行政执法责任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公安民警能否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权直接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公安机关形象,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谐警民关系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进行规范,从制度和机制层面预防权力滥用,提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是规范执法的现实需求。目前,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适用的是公安厅2014年12月31日印发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公发〔2014〕98号)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四川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该规范性文件实行5年多,已达到失效的规定。另外,时隔几年,当初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中有些已经发生了改变,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其内容存在与现实不相符的问题,大大影响了执法效能。
三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四川省公安厅、重庆市公安局《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22条》规定,“建立一致的执法标准体系,共同推动缩小行政处罚量裁、刑事责任追究中的标准差异,协同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和同步调整机制,防止同错不同罚、同罪不同罚。”为此,有必要修订原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缩小两地的标准差异,尽可能保持统一尺度。
四是完成重点工作的要求。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全国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明确将细化裁量基准作为今年各省交管工作的重点任务,“研究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裁量基准,明确严重超速、涉牌涉证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规范行政拘留处罚的适用”,公安厅交警总队需制定相关裁量基准按时完成上级任务。
二、起草过程
(一)启动阶段。2020年4月,公安厅交警总队启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工作。为提高工作效能,由总队宣法处、秩序处联合牵头,抽调成都、泸州、宜宾、达州支队,高速公路三、四、五支队法制业务骨干组成专班,在全省范围内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需求,梳理各地行政处罚中的裁量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草稿。
(二)调研阶段。为确保文件更具实用性、针对性,公安厅交警总队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一是去年4月向全省公安交警系统下发《关于征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并同步征求内部相关业务处室意见。根据前期各地反馈的意见,我们修改了《标准》,于5月再次下发通知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11月召开全省集中研讨会,再次对草案进行研究。二是征求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意见,吸收并采纳其宝贵建议。三是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主动对接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征求意见,对方充分认可该裁量标准,并在其起草中借鉴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中拘留的相关规定,保持裁量标准一致性,为建立一致的执法标准体系夯实了基础。四是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要求,依据今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再次完善裁量标准中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
(三)初稿形成阶段。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和调整形成了现在的初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体上看,文本格式未变,仍采用的表格形式,原标准共有99项,而草案文本有130项;体例上在原来设置的行政处罚各类别下,增设裁量情形和处罚幅度两个小项; 在内容上,根据2015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增加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指导思想上,更加注重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说理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具体修订内容:
1、关于携带保险标志、年检标志、驾驶证、行驶证的规定。根据公安部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增加出示电子凭证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以适应当下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领域推行的电子数据化管理。
2、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首次违法处警告”的规定,对使用安全带、禁止鸣喇叭等首次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对佩戴安全头盔、礼让行人、安全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载人的违法行为,将罚款的处罚标准提高至顶格处罚,以增强广大群众文明、安全出行的自觉性,提高群众遵守交通法规的安全意识。
3、对无证驾驶类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细化,如: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关于准驾不符的处罚。根据不同裁量情形所造成的危害性和损害后果,按照轻重程度适用相应幅度的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从而细化裁量情形和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4、关于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细化了包括没有教练员陪同学习驾驶的、未取得学习证明学习驾驶的、学习证明超过有效期的、不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指导学习的情形,罚款的裁量情形与行政拘留的裁量情形相对应,不采用统一的罚款标准。
5、新增将机动车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学习人驾驶的处罚,依据车型的不同和危害后果进行了考量,做出不同的处罚幅度。
6、修订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处罚,细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7、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修订,对行政拘留处罚进行细化规定,根据不同情形拟定不同的处罚幅度,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8、关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再次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拟定不同幅度的处罚标准,细化裁量情形和幅度。
9、关于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年检标志、保险标志违法行为,主要是依据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的不同情形细化裁量情形和幅度。
10、关于超速违法行为所作的修订,明确适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裁量情形和适用标准。
11、关于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强制通行、不听劝阻的两种违法行为,此次修订确定行政拘留上限为10日,设定最高上限,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从而通过法律适用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2、关于强迫他人违章驾驶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故意毁损、移动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修订,原标准关于适用行政拘留是按照法律规定统一设置15日以下,没有更为细化的裁量情形和科学的裁量幅度,导致裁量范围过大,造成执法随意性太大,不利于法律的准确适用。此次修订根据不同危害程度确定不同裁量情形,以适应相应行政拘留处罚。
四、施行日期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公发〔2014〕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