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自然资规〔2022〕7号
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4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30日
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省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项目。
省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工作阶段原则上为普查阶段。《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战略性矿产及放射性矿产,经专家论证有重大找矿潜力的,可开展详查或勘探工作。普查阶段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有重大进展、成果的项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详查和勘探阶段工作时间根据任务需求和地质认识确定。
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时间根据任务需求和地质认识确定。
项目工作时间均从项目任务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遵循地质工作规律、注重地质找矿效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坚持绿色勘查。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专家参与制,与项目实施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执行回避制度。专家参与项目入库、设计书审查、野外检查、成果验收等各环节质量把关、咨询论证、评估评审等。
第二章 管理任务
第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组织年度项目入库,确定年度地质勘查目标任务;
(二)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开展项目政府采购;
(三)实施项目设计(变更)认定,监督管理,审定项目验收成果;
(四)组织项目结题财务审计;
(五)推动项目勘查成果转化;
(六)组织优秀找矿成果奖项申报。
第六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国家、省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找矿专项行动等有关规划部署,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拟入库项目选区、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拟入库项目选区工作;
(二)确保本地区实施项目外部工作环境良好,保障项目顺利开展;
(三)配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参与项目日常监督检查、野外验收及成果验收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技术支撑单位(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项目提供科学技术支撑的单位)主要任务:
(一)负责申报入库项目要件筛查,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二)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政府采购、设计书审查、野外检查验收和项目成果验收;
(三)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跨年度实施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
(四)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管理工作半年报、年报;
(五)承担项目过程管理资料归档工作;
(六)承担技术支撑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任务:
(一)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及绿色勘查等法规规范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环保、质量和绿色勘查制度;
(二)根据投标文件配齐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并做好培训,组织项目设计书编制、项目实施;
(三)按时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地质变化,设计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组织项目野外工作质量及安全检查,编制成果报告;
(五)负责项目地质成果资料汇交和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及政府采购
第九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年受理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符合国家、省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找矿专项行动等有关规划部署,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矿业权区块设置等情况确定;
(二)拟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避开已有矿业权、已登记矿产地等,不得与已实施且达到普查(含)以上级别的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原省地勘基金项目)范围重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通过“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涉密材料专人报送);
(四)申报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价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未开展评价和论证的项目不予接收。
第十条 项目入库论证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申报确定。
技术支撑单位依据年度项目申报有关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要件筛查,要件筛查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论证。
项目论证采取集中会审方式。专家根据相关规范对申报材料评分,依据分值评定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并形成论证意见。
论证评定为合格的项目予以入库,统一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有效期为3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入库项目进行实地复核论证。
要件筛查不通过或论证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入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数量和矿种根据省级财政投资规模,并结合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从项目库中择优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确定。技术支撑单位(含其下属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参与投标。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与项目实施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任务书,按照规范及专业技术要求编写项目设计书,原则上自项目任务书下达之日起25日内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以会审形式进行,专家根据项目设计书编制情况打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出具审查意见。
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项目设计书仍需修改完善的,10日内提交专家复核,原审查专家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供最终审查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最终审查意见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审查结果。
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项目设计书,应于20日内按原审查程序进行二次审查。二次审查通过的,只能评为合格等级;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符合质量、安全、环保准入条件,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项目设计书和行业规范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变更。个别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设计作出调整的,除勘查基线测量、地质剖面测量及钻孔终孔深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范适当调整外,其余情况均应当及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严禁边实施边报告、先实施后报告或不报告。
所有调整不得增加预算经费,涉及经费调减的,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调减经费按原拨款渠道返还财政。
第十五条 项目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检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每年至少完成2次野外检查,野外实地及原始资料检查应占30%以上。
检查应形成质量检查卡片或书面检查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一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出现重大问题的应该进行野外实地补充、整改或重新工作。检查资料作为原始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进展半年报、年报和技术支撑单位的管理工作半年报、年报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特殊事宜根据需要编写专报。
第十七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具体时间根据各项目工作进展适时安排。中期检查由室内检查与野外抽查两部分组成。检查内容和比例按相关地质勘查管理要求执行,原则上以能满足对项目工作质量做出整体评价为准。中期检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中期检查通过的,专家形成书面检查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检查意见支付项目费用。
中期检查不通过的,专家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核。
中期检查、整改、复核等各个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均作为项目野外验收的重要依据,作为技术资料同项目原始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项目野外验收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
(一)野外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完成野外实物工作量,原始资料已按规范整理造册,编写了项目野外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
(二)达到野外验收基本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野外验收书面申请;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野外验收工作。任务书要求提交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应当至少含1名储量评审方面的专家;
(四)验收过程包括室内检查与野外抽查,检查和抽查应覆盖主要工作手段。实地抽查山地工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实物工作量的20%;室内检查山地工程的原始资料比例不低于30%,其他的原始资料比例不低于10%;
(五)专家根据野外工作情况打分,评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形成检查意见;
(六)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项目,验收予以通过,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综合整理研究和成果报告编写。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野外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验收在野外验收后一年内进行,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邀请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
(一)成果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通过野外验收、技术资料已完成综合整理、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成果报告编写;
(二)达到成果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成果验收书面申请;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项目性质和矿种分类,组织专家开展成果验收;任务书要求提交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应当至少含1名储量评审方面的专家;
(四)专家根据报告编制、勘查成果、野外验收及技术资料等综合情况打分,评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形成成果验收意见书;野外验收未被评为优秀的项目,成果验收不能评为优秀;
(五)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成果验收结果通知书。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成果验收;
(六)项目提交有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成果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请资源量评审。
第二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项目实施。
(一)突发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因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不再继续投入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无找矿前景,难以达到项目设计目标的;
(四)非项目实施单位原因导致项目1年以上无法进场施工的。
项目经批准终止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共同作为项目结题及经费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成果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结题财务决算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100万元以上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经费结算依据。
审计后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返还。
第二十二条 资料汇交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未提交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自取得成果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资料汇交;提交有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自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资料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送技术支撑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归国家所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须标注“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项目成果信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和成果运用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项目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国土资规〔201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川自然资规〔2022〕7号
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第4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2月30日
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省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项目。
省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工作阶段原则上为普查阶段。《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中的战略性矿产及放射性矿产,经专家论证有重大找矿潜力的,可开展详查或勘探工作。普查阶段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有重大进展、成果的项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详查和勘探阶段工作时间根据任务需求和地质认识确定。
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项目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具体时间根据任务需求和地质认识确定。
项目工作时间均从项目任务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遵循地质工作规律、注重地质找矿效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坚持绿色勘查。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专家参与制,与项目实施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执行回避制度。专家参与项目入库、设计书审查、野外检查、成果验收等各环节质量把关、咨询论证、评估评审等。
第二章 管理任务
第五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组织年度项目入库,确定年度地质勘查目标任务;
(二)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开展项目政府采购;
(三)实施项目设计(变更)认定,监督管理,审定项目验收成果;
(四)组织项目结题财务审计;
(五)推动项目勘查成果转化;
(六)组织优秀找矿成果奖项申报。
第六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国家、省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找矿专项行动等有关规划部署,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拟入库项目选区、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拟入库项目选区工作;
(二)确保本地区实施项目外部工作环境良好,保障项目顺利开展;
(三)配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参与项目日常监督检查、野外验收及成果验收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技术支撑单位(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项目提供科学技术支撑的单位)主要任务:
(一)负责申报入库项目要件筛查,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二)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政府采购、设计书审查、野外检查验收和项目成果验收;
(三)协助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跨年度实施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
(四)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管理工作半年报、年报;
(五)承担项目过程管理资料归档工作;
(六)承担技术支撑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任务:
(一)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及绿色勘查等法规规范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环保、质量和绿色勘查制度;
(二)根据投标文件配齐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并做好培训,组织项目设计书编制、项目实施;
(三)按时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地质变化,设计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组织项目野外工作质量及安全检查,编制成果报告;
(五)负责项目地质成果资料汇交和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及政府采购
第九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年受理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符合国家、省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找矿专项行动等有关规划部署,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矿业权区块设置等情况确定;
(二)拟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避开已有矿业权、已登记矿产地等,不得与已实施且达到普查(含)以上级别的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原省地勘基金项目)范围重叠;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通过“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涉密材料专人报送);
(四)申报项目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价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未开展评价和论证的项目不予接收。
第十条 项目入库论证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申报确定。
技术支撑单位依据年度项目申报有关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要件筛查,要件筛查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论证。
项目论证采取集中会审方式。专家根据相关规范对申报材料评分,依据分值评定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并形成论证意见。
论证评定为合格的项目予以入库,统一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有效期为3年。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入库项目进行实地复核论证。
要件筛查不通过或论证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入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立项项目数量和矿种根据省级财政投资规模,并结合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从项目库中择优安排。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确定。技术支撑单位(含其下属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参与投标。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与项目实施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工作任务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任务书,按照规范及专业技术要求编写项目设计书,原则上自项目任务书下达之日起25日内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以会审形式进行,专家根据项目设计书编制情况打分,确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出具审查意见。
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项目设计书仍需修改完善的,10日内提交专家复核,原审查专家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供最终审查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最终审查意见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审查结果。
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项目设计书,应于20日内按原审查程序进行二次审查。二次审查通过的,只能评为合格等级;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符合质量、安全、环保准入条件,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项目设计书和行业规范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变更。个别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设计作出调整的,除勘查基线测量、地质剖面测量及钻孔终孔深度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范适当调整外,其余情况均应当及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严禁边实施边报告、先实施后报告或不报告。
所有调整不得增加预算经费,涉及经费调减的,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调减经费按原拨款渠道返还财政。
第十五条 项目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检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每年至少完成2次野外检查,野外实地及原始资料检查应占30%以上。
检查应形成质量检查卡片或书面检查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逐一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出现重大问题的应该进行野外实地补充、整改或重新工作。检查资料作为原始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进展半年报、年报和技术支撑单位的管理工作半年报、年报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特殊事宜根据需要编写专报。
第十七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具体时间根据各项目工作进展适时安排。中期检查由室内检查与野外抽查两部分组成。检查内容和比例按相关地质勘查管理要求执行,原则上以能满足对项目工作质量做出整体评价为准。中期检查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中期检查通过的,专家形成书面检查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检查意见支付项目费用。
中期检查不通过的,专家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核。
中期检查、整改、复核等各个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均作为项目野外验收的重要依据,作为技术资料同项目原始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项目野外验收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
(一)野外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完成野外实物工作量,原始资料已按规范整理造册,编写了项目野外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
(二)达到野外验收基本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野外验收书面申请;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野外验收工作。任务书要求提交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应当至少含1名储量评审方面的专家;
(四)验收过程包括室内检查与野外抽查,检查和抽查应覆盖主要工作手段。实地抽查山地工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实物工作量的20%;室内检查山地工程的原始资料比例不低于30%,其他的原始资料比例不低于10%;
(五)专家根据野外工作情况打分,评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形成检查意见;
(六)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项目,验收予以通过,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综合整理研究和成果报告编写。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野外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验收在野外验收后一年内进行,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邀请项目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
(一)成果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通过野外验收、技术资料已完成综合整理、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成果报告编写;
(二)达到成果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成果验收书面申请;
(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项目性质和矿种分类,组织专家开展成果验收;任务书要求提交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应当至少含1名储量评审方面的专家;
(四)专家根据报告编制、勘查成果、野外验收及技术资料等综合情况打分,评定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形成成果验收意见书;野外验收未被评为优秀的项目,成果验收不能评为优秀;
(五)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项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成果验收结果通知书。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成果验收;
(六)项目提交有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成果验收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请资源量评审。
第二十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终止项目实施。
(一)突发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因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不再继续投入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无找矿前景,难以达到项目设计目标的;
(四)非项目实施单位原因导致项目1年以上无法进场施工的。
项目经批准终止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共同作为项目结题及经费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成果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结题财务决算报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100万元以上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经费结算依据。
审计后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返还。
第二十二条 资料汇交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未提交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自取得成果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资料汇交;提交有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的项目,自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资料汇交。
地质资料汇交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送技术支撑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归国家所有。项目实施形成的相关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须标注“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项目成果信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和成果运用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项目管理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财政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国土资规〔201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