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川国土资规〔2017〕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有效期5年已满,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有关规定,自然资源厅基于原《办法》修订形成《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办法》自发布实施以来,为省地勘基金项目规范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效期已满,且部分条款与新出台文件要求不符,需要及时修订。主要原因:一是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行业主管单位均发生了变化;二是2018年,省财政部门将地勘专项基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决)算编制与审查规定》(川自然资发〔2019〕46号)将四川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项目变更为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三是2017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DZ/T 0374-2021)等文件对地质勘查行业、矿产资源勘查、政府采购和绿色勘查等有新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7条,章节和条款都少于原《办法》(10章45条),主要是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新出台文件,按照地质勘查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合并、优化。第一章总则明确项目具体范围、工作程度、年限以及专家参与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任务明确省厅、市级局、县级局、技术支撑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任务;第三章项目申报、立项及政府采购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事前部分,明确项目申报主体和申报要求、项目入库和立项工作流程及技术支撑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的产生;第四章项目实施及管理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事中部分,明确项目实施工作程序及相关管理工作要求;第五章责任追究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事后部分,强调主体责任;第六章附则明确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相较于原《办法》,《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进一步明确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是指省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和省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项目,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工作阶段原则上为普查;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八条“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三个阶段”,删除原《办法》矿产资源预查有关表述。
(2)依据2018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废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删除原《办法》第四条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的条款。
(3)合并原《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内容,明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项目,新增项目网络平台申报、事前绩效评价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细化入库论证工作程序;调整并简化原《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项目招标相关内容,新增技术支撑单位(含其下属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参与投标的规定,将任务书下达时间调整到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五章续作项目全部内容。
(4)合并原《办法》第六章至第八章内容,进一步明确设计提交与审查、设计调整、野外检查验收及成果验收工作程序,根据现行文件,对项目终止、财务审计、资料汇交与项目成果管理进行了优化。
三、政策出台的意义
《管理办法》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及管理的重要政策文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提高项目质量,提升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