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困难群众如何获得医疗救助?官方权威解答来了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将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的待遇标准有哪些?如何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医疗救助?……7月8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张海峰、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在做客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时,针对网友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图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提供)
医疗救助具体有哪些标准?
网友: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哪些新规定?
王锦强:《实施意见》在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方面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四川省民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是明确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
三是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如何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网友:如何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王锦强:今年以来,各级医保部门在保持主要帮扶政策稳定的基础上,立足实际优化调整医保扶贫综合帮扶政策,探索开展了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监测预警。《实施意见》在各地先期探索的基础上,做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一是聚焦医疗负担,合理设定监测标准。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进行监测,合理设定监测标准,即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
二是主动排查风险,发挥预警哨卡作用。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共享,医保部门主动排查识别,将医疗费用负担重、存在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人员信息及时推送给同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帮助相关部门及时精准做好困难群众身份识别,起到风险监测的“哨卡”作用。
三是分类救助保障,协同处置致贫风险。对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直接给予医疗救助;对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重病患者,畅通救助申请渠道。统筹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合力解除返贫致贫风险。
如何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医疗救助?
网友:请问四川如何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医疗救助?
张海峰: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享有医疗救助待遇,我省将不断强化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优化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获得感。
一是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出台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经办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一体化”经办。
二是实施“一站式”直接结算。完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救助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
三是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加强各部门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健全省、市、县、乡、村医保业务经办体系,逐步将医保服务下沉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建强基层医保服务队伍,延伸救助服务网。
四是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引导规范转诊,促进有序就医。同时,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