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重疾患者托底再出招 四川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 2022年07月08日 22时07分
  • 来源: 四川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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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措施实施,四川近年来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在此背景下,四川于近日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7月8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一同做客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与网友在线交流。

    《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是: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张海峰表示:“我们秉持的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具体工作安排上,今年要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到2023年要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共3部分、11条举措,张海峰概括介绍了其主要内容——

    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将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明确救助保障范围。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细化三重保障政策。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发挥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拓宽社会救助帮扶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优化经办服务程序。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推动在乡镇(街道)设立医保服务窗口,配足医保专职经办人员,全面实施医保服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如何将《实施意见》落实好,将关爱送到困难群众手中?王锦强、李龙隆分别介绍了有关情况。一方面,民政部门将依托各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定期归集、比对医疗保障部门推送的医疗支出较大居民预警数据,开展线下走访核查,对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群众,引导其申请相关救助保障,形成“信息采集—动态监测—预警核实—救助帮扶—数据归集”闭环。另一方面,两部门将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推动“天府救助通”救助平台和医疗保障部门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力为各类对象高效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和医疗救助。(记者 刘畅

    责任编辑: 刘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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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重疾患者托底再出招 四川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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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措施实施,四川近年来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在此背景下,四川于近日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7月8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一同做客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与网友在线交流。

    《实施意见》的总体目标是: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张海峰表示:“我们秉持的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具体工作安排上,今年要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到2023年要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共3部分、11条举措,张海峰概括介绍了其主要内容——

    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将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明确救助保障范围。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

    细化三重保障政策。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发挥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拓宽社会救助帮扶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优化经办服务程序。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推动在乡镇(街道)设立医保服务窗口,配足医保专职经办人员,全面实施医保服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如何将《实施意见》落实好,将关爱送到困难群众手中?王锦强、李龙隆分别介绍了有关情况。一方面,民政部门将依托各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定期归集、比对医疗保障部门推送的医疗支出较大居民预警数据,开展线下走访核查,对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群众,引导其申请相关救助保障,形成“信息采集—动态监测—预警核实—救助帮扶—数据归集”闭环。另一方面,两部门将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推动“天府救助通”救助平台和医疗保障部门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力为各类对象高效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和医疗救助。(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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