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重特大疾病负担 四川6类困难群众可获医疗救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将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困难群众如何认定?全省下一步如何抓好《实施意见》落实?7月8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中,解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7月8日,省医保局和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做客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图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提供)
为什么出台《实施意见》?
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负担
“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的重要举措。”省医保局副局长张海峰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通过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持续降低群众就医费用负担,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得到较好满足。但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根据《实施意见》,四川2022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如何减轻困难群众负担?
三重保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张海峰介绍,根据《实施意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具体如何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据了解,《实施意见》细化了三重保障政策——
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规定。
二是发挥医保主体保障功能。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
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和倾斜救助。拓宽社会综合救助渠道,发展壮大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还将优化经办服务程序,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推动在乡镇(街道)设立医保服务窗口,配足医保专职经办人员,全面实施医保服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如何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
将尽快研究具体认定办法
针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民政部门如何做好救助保障工作?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介绍,民政部门将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定期归集比对医疗保障部门推送的医疗支出较大居民预警数据,开展线下走访核查,引导符合基本生活救助条件的申请相关救助保障。
在此基础上,加快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合作协议,推动“天府救助通”救助平台与医疗保障部门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努力实现救助与医保相关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将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对象信息数据推送给医疗保障部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配合各类对象高效及时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和医疗救助。
李龙隆表示,《实施意见》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主要是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5类。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是由民政部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特殊群体,目前,此3类人员全省约有450余万人。
上月初,民政厅会同13个省直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第4类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认定就按照该规范性文件执行。
关于第5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民政部门将尽快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会同省医保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具体办法,科学合理确定认定条件,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医疗救助。(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