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统一规范全省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问题尚未彻底解决。2021年10月2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指导各地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实施意见》,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保障,要求省内各统筹地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制度可持续发展、群众得到实惠。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实施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医疗保障托底性制度安排,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全省统一规范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并分时间节点明确医疗救助市(州)级统筹工作任务,即2022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三、《实施意见》的工作重点
《实施意见》工作重点共包括统一救助对象类别、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促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高效规范经办服务等8部分,主要内容与国家《意见》基本一致,重点对救助对象范围和相关政策标准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明确。
(一)统一救助对象类别
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使医疗救助制度从面向特定身份人群转变为面向全体参保人员。具体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明确救助对象认定部门
明确了各类救助对象认定职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认定后,由医保部门实施分类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条件,由民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
(三)明确救助保障范围
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四)稳步提升待遇标准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同时,坚持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内容框架设计,充分衔接我省原有的医疗救助方式、救助比例、年度限额、倾斜救助等政策内容,使我省各项政策标准既符合国家政策,又保障我省困难群众现行待遇水平稳步提升。
1.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
2.起付标准。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
3.救助比例。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5.年度救助限额。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和倾斜救助年度限额等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统筹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五)落地措施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省《实施意见》对各项落地机制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强化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依托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乡村振兴部门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和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做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风险监测,对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实施动态监测、主动发现、信息共享、精准救助。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将基本医保参保对象中,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信息,定期推送至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各地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做好监测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确定为相应救助对象,并及时反馈至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2.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动态调整认定信息,增强救助时效性。
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3.提升规范经办服务水平。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对明确身份标识的救助对象,实现统筹区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经办规程,做好救助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
四、《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