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因病致贫病重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 2022年07月08日 23时11分
  • 来源: 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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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焦四川省仍存在的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的问题。6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按照计划,今年四川将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扎实织密织牢多层次医疗保障网。

    《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7月8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做客四川省政府访谈直播间,为广大网友在线解读文件。

    6类救助对象

    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实施意见》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哪些新规定?

    王锦强谈到,在《实施意见》中,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以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以上,并对困难群众倾斜支付。

    同时,统一救助对象类别也有些许变化。


    王锦强表示,《实施意见》将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因病致贫人员新增进入救助范围。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

    明确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如何有标准地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救助?张海峰介绍,根据《实施意见》,四川将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经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和倾斜救助年度限额等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记者 杨芮雯)

    责任编辑: 刘晨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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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将因病致贫病重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 2022年07月08日 23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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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焦四川省仍存在的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的问题。6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按照计划,今年四川将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扎实织密织牢多层次医疗保障网。

    《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7月8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王锦强、四川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李龙隆做客四川省政府访谈直播间,为广大网友在线解读文件。

    6类救助对象

    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实施意见》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有哪些新规定?

    王锦强谈到,在《实施意见》中,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以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以上,并对困难群众倾斜支付。

    同时,统一救助对象类别也有些许变化。


    王锦强表示,《实施意见》将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并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长效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因病致贫人员新增进入救助范围。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保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

    明确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如何有标准地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救助?张海峰介绍,根据《实施意见》,四川将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经三重制度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和倾斜救助年度限额等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记者 杨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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