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同意建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川办函〔2017〕129号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建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川工商〔2017〕25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省工商局牵头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
附件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建立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共同创建“放心舒心消费城市”,营造有利于促进发展的消费环境。
(二)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密切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
(三)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推动各领域(行业)建立消费维权机制。
(五)配合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
(六)强化调查研究,加大信息交流力度,分析消费维权动态,研究维权对策,总结推广消费维权工作经验。
(七)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
(八)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工商局为牵头单位。
省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议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单位并抄报省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
(四)经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六)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各单位联席会议联络员变动,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万鹏龙 省工商局局长
副召集人:洪 波 省工商局副局长
成 员:梁武湖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朝阳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总经济师
洪 流 教育厅副厅长
刘朝宽 司法厅副厅长
易 林 财政厅副厅长
石 钢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黄英权 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计小帅 商务厅副巡视员
窦维平 文化厅副厅长
徐 旭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杨 健 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周传军 省质监局副局长
魏夕和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周 青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陈久明 省法制办副巡视员
胡卫东 省网信办副主任
任 云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张生泰 省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方 昕 人行成都分行副行长
童 梦 四川银监局副局长
刘 勇 四川保监局副局长
肖向荣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