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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08282882/2020-0045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0-06-28
  • 发布日期:2020-06-29
  • 文  号:川府发〔2020〕9号
  • 有 效 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川府发〔2020〕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并监督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美丽四川,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总体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初步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数据应用系统。

  到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持续降低,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取得新的成效。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数据应用系统。

  到203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美丽四川目标基本实现。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其要求。

  按照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的区域发展战略部署,立足五大经济区的区域特征、发展定位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将全省行政区域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应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应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系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具体要求,系统集成到数据应用系统,实现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二、主要任务

  (一)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在相关政策制定调整中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参考依据。各类开发建设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管控要求融入决策和实施过程。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评、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三)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已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市(州),辖区内产业定位不涉及石化、化工、化学合成类制药、印染、酿造、制浆、冶炼、典型涉重产业(专业电镀、铅蓄电池制造、再生铅等)、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核技术利用)的产业园区,其原由生态环境厅审查(审核)的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调整为园区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审核)。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依法适当简化。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条件成熟的园区可试点推进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四)加快市(州)落地应用。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等工作,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适时提交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核,并做好本市(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实施工作。

  (五)实施动态更新调整。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5年牵头组织1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评估与调整工作。生态环境厅应会同自然资源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重大变化,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进行更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厅统筹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评估、调整更新和宣传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序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优化完善和应用实施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组建长期稳定的管理技术队伍,并安排工作经费,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结合管理需求和工作推进情况,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切实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应用实施。

  附件:1.四川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附件:川府发9号(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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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 2020年06月29日 19时56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川府发〔2020〕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并监督实施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美丽四川,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总体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初步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数据应用系统。

      到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持续降低,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取得新的成效。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数据应用系统。

      到203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美丽四川目标基本实现。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三)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其要求。

      按照省委“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的区域发展战略部署,立足五大经济区的区域特征、发展定位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将全省行政区域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划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三类环境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应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应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系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具体要求,系统集成到数据应用系统,实现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二、主要任务

      (一)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在相关政策制定调整中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参考依据。各类开发建设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管控要求融入决策和实施过程。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评、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三)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已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市(州),辖区内产业定位不涉及石化、化工、化学合成类制药、印染、酿造、制浆、冶炼、典型涉重产业(专业电镀、铅蓄电池制造、再生铅等)、含前工序的集成电路、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核技术利用)的产业园区,其原由生态环境厅审查(审核)的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调整为园区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审核)。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依法适当简化。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条件成熟的园区可试点推进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四)加快市(州)落地应用。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等工作,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进一步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适时提交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核,并做好本市(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应用实施工作。

      (五)实施动态更新调整。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5年牵头组织1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评估与调整工作。生态环境厅应会同自然资源厅等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重大变化,适时组织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进行更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厅统筹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评估、调整更新和宣传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序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优化完善和应用实施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组建长期稳定的管理技术队伍,并安排工作经费,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结合管理需求和工作推进情况,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切实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应用实施。

      附件:1.四川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四川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8日

    附件:川府发9号(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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