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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18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03-31
  • 发布日期:2016-04-01
  • 文  号:川府发〔2016〕17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16〕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全国“两会”以及省委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扎实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效。

  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作为各级政府当前稳增长、惠民生、促改革、增效益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信息数据报送机制、责任倒查机制。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把政策措施讲清,把操作方法讲透,让社会和企业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坚定发展信心。

  要加大政策措施执行力度。各牵头责任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5日内制定出台工作实施方案、配套措施和操作办法,并分行业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跟踪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原已出台且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继续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同时,根据国家和我省最新部署要求及时调整完善。

  要强化激励约束,完善奖惩机制。将系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全省重点政务督查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牵头部门每季度要向省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预算资金、专项基金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给予奖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等不作为问题要加强问责,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


  一、分类推进去产能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鼓励有条件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发展优势产业、提升优质产能。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坚决淘汰钢铁、煤炭等行业落后、低效和过剩产能。由省级财政整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20亿元,支持地方政府、省属企业对主动压减产品无销路、能耗高、污染重、安全风险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综合考虑压减退出产能量、时间进度和职工安置人数实行梯级奖补。(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二、加快技术改造创新

  实施新一轮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对具有明显优势的产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支持力度,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补助。对以民营企业为业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进一步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支持领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加大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服务业等专项资金安排力度,用于资助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仪器设备采购、创业项目扶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充分利用去产能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对新建载体、改扩建载体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研成果在省内成功转化的,根据产出效率,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10%以内给予后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各类载体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推进以军民融合为重点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创新军品市场准入机制,开展许可资质和承制资格联合审查试点。拓宽民参军渠道,新增100户具备条件的民口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改革军用技术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允许军用技术成果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则流动和交易。启动200项军工技术成果再研发转民用项目,引导促进军工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探索建立军工资源共享机制,分类推进国防科技实验室、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向社会开放。实施20个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建立5—10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四、推动企业提品质创品牌

  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标准创新和质量提升,鼓励个性定制、柔性生产,加快培育本土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开展品牌提升行动,对照国际国内先进标准,更加注重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满意度,提升四川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企业200万元、100万元;对开展质量对标提升行动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经确认的,奖励企业50万元;对新注册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50万元;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企业;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企业2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心示范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奖励经营管理单位1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对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且在省内行业排名前30位的工业制造业企业,从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参加“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的省内参展企业,在场地租赁、公共布展等费用方面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重点支持发展一批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本土电商行业垂直平台和品牌企业,支持“互联网+四川制造”、“互联网+农业”发展,带动四川产品销售。(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制定四川省优质产品目录,从省级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鼓励省内主要用户扩大利用四川产品。鼓励引导就地就近采购应用本省电子信息、汽车、钒钛优质钢材、绿色建材、医保类目录药物、节能环保装备等产品,对使用本省优质产品达到一定量的单位给予奖励。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龙头企业采购省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预留30%以上的政府采购预算份额采购中小企业产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商务厅)

  六、大力推进农业转型升级

  在省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支持农业转型升级。其中,安排3亿元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排1亿元支持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安排1亿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设立省级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带动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产品优质化、绿色化、特色化、品牌化和消费便利化。拓展农业多种功能,落实农产品产地加工补助政策,促进精深加工及综合加工协调发展,加快发展创意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体验农业。加快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推动资产收益扶贫。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大幅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安排30亿元支持森林、草原、湿地生态奖补,高效节水农业发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示范县建设等,促进农业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移民局、省中医药局)

  七、促进旅游餐饮业消费提升

  安排省级旅游发展资金1亿元支持自驾游示范营地、旅游厕所、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示范项目、景区智慧旅游和景区清洁饮水设施等项目建设。其中,安排1500万元支持举办四川国际旅游交易博览会、四川国际文化旅游节等旅游节庆活动;安排500万元用于拓展入境游奖励。办好中国四川大熊猫国际生态旅游节。鼓励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实行淡旺季价格政策,除大小长假外,景区的门票、观光车、缆车票价实行价格优惠。优化旅游客运车辆结构,落实省内异地运营政策,提升现有30座及以上车型利用率,增加小型旅游客车市场供给。全面落实宾馆饭店、餐饮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八、支持盘活土地资产

  去产能退出的存量土地,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后,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通过基金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将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鼓励发展行业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加建设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对通过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利用存量土地安排已列入省重点项目用地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因实施低效利用再开发的存量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在符合规划、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存量建设用地,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由双方根据土地市场情况确定土地价款。由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推进房地产去库存

  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除成都市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继续释放居民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组织房产推介,吸引省外人员、川商返乡创业人员来川购买房产。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保持在50%以上。对棚改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推行货币化安置,鼓励以购代建。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2016年不再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积极培育专业化公司收购市场存量商品房经营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不同群体需求的购房金融产品,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去库存作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支持就(创)业大学生、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保持在80%以上。(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

  科学分类管控增量。按照五类调控要求,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商品住房可售周期超过2年的县(市、区)纳入“减少直至暂停”类,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适度减少、减少直至暂停”类型的县(市、区),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内容,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商业用房库存较大的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增商业用房土地供应和规划指标。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在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条件下,经审批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重新核定出让价款;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在不改变其他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等经营性、公益性用途。(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提升中长期贷款比重;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一户一策原则,对钢铁、有色、建材、光伏、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保持合理融资规模。研究制定2016年四川重点信贷支持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抽贷、压贷,并执行优惠利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丰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完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做好股权托管、质押登记和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服务,支持煤炭企业采矿权抵押贷款。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用,有序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争取投贷联动试点,优化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融资结构,支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推动“银税互动”发展,建立完善银行类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扶持力度。搭建分行业、分区域、专题性的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差异化、针对性、精细化的融资对接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加强财政金融互动。安排财政金融互动专项资金17亿元,通过激励奖补、风险分担、融资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投入。对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的金融机构,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0.5‰予以补贴。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8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金融机构与市(州)政府共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引导市(州)进一步优化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运作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体系,督促已建投资基金加快投资进度,再新组建一批产业投资基金。用好用活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近3000亿元。(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用好宏观审慎评估政策、定向降准、支农支小再贷款、抵押补充贷款(PSL)等政策工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扩大融资抵质押物范围和种类。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加大对银行机构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

  十一、降低税负成本

  认真落实“营改增”全面扩围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清理规范房产开发和商品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对省、市(州)层面有自主权的,可按下限标准执行。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对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等依法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进一步推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加快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口岸进境免税店建设。(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成都海关)

  十二、降低电力要素成本

  落实工商业电价政策。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6分,国网直供区直购电、留存电量等特殊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01分。暂停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电价、上网侧火电丰枯峰谷电价和水电峰谷电价政策。对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工业企业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调整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降低企业基本电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电力)

  加大直购电市场交易力度。全年直购电量规模不低于300亿千瓦时,扩大直购电试点参与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比例。统筹使用2015年直购电、富余电量消纳政策等偏差电量结余资金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电价扶持。完善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对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用电增长的大工业用户,其用电增量部分实行市场化交易。推进大型水电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直购电交易方式扶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产业园区发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电力)

  用好用足留存电量政策和外送电价差收入。编制实施好2016年度“三州”留存电量和雅安灾后重建留存电量方案,创新留存电量实施方式,50%留存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充分利用丰水期外送电价差收入结余,落实大型困难钢铁企业和已确定的重点移民安置企业新增用电电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电力)

  十三、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严格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政策。全面清理整改“无管线、无计量、无配气设施、无人员”的天然气经营公司依附上游供气企业加价转供天然气问题。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

  十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薪酬和实行弹性工时。对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继续执行40%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困难企业经申请批准,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商业性质的保险等费用。(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保监局)

  十五、降低物流运输成本

  继续对产成品、原材料铁路运输实行运价下浮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并动态调整铁路运输价量互保、以价促量机制,严禁价外收费,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对大件特种运输企业收取的道路损失补偿费、对道路运输企业收取的事故车辆拖车费、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码头闸口费,以及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等进行清理规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铁路局)

  十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深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重新核定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数字认证收费等服务成本,降低现行收费标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三张目录清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去行政化,清理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坚决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规范并严格监管“贴牌”生产,建立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七、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作为、靠前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营造亲清政商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大力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查审批同步进行、办件内部流转、申请人选地取件的纵横联动审批机制。再取消下放一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将法定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省、市、县三级投资项目全面在平台上运行。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进一步扩大“三证合一”实施范围,探索试点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切实构建方便快捷的市场主体准入、退出通道,打造统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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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 2016年04月01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16〕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全国“两会”以及省委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扎实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效。

      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作为各级政府当前稳增长、惠民生、促改革、增效益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信息数据报送机制、责任倒查机制。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把政策措施讲清,把操作方法讲透,让社会和企业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坚定发展信心。

      要加大政策措施执行力度。各牵头责任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5日内制定出台工作实施方案、配套措施和操作办法,并分行业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跟踪调研,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原已出台且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要继续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同时,根据国家和我省最新部署要求及时调整完善。

      要强化激励约束,完善奖惩机制。将系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全省重点政务督查事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牵头部门每季度要向省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预算资金、专项基金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给予奖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等不作为问题要加强问责,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


      一、分类推进去产能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鼓励有条件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发展优势产业、提升优质产能。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坚决淘汰钢铁、煤炭等行业落后、低效和过剩产能。由省级财政整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20亿元,支持地方政府、省属企业对主动压减产品无销路、能耗高、污染重、安全风险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综合考虑压减退出产能量、时间进度和职工安置人数实行梯级奖补。(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二、加快技术改造创新

      实施新一轮大规模技术改造,加大对具有明显优势的产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支持力度,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补助。对以民营企业为业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招标。(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进一步放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支持领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创新创业,加大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服务业等专项资金安排力度,用于资助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仪器设备采购、创业项目扶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充分利用去产能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对新建载体、改扩建载体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研成果在省内成功转化的,根据产出效率,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10%以内给予后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各类载体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推进以军民融合为重点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创新军品市场准入机制,开展许可资质和承制资格联合审查试点。拓宽民参军渠道,新增100户具备条件的民口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改革军用技术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允许军用技术成果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则流动和交易。启动200项军工技术成果再研发转民用项目,引导促进军工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探索建立军工资源共享机制,分类推进国防科技实验室、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向社会开放。实施20个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建立5—10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责任单位:省国防科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四、推动企业提品质创品牌

      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标准创新和质量提升,鼓励个性定制、柔性生产,加快培育本土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开展品牌提升行动,对照国际国内先进标准,更加注重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满意度,提升四川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企业200万元、100万元;对开展质量对标提升行动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经确认的,奖励企业50万元;对新注册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50万元;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企业;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企业2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国家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心示范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奖励经营管理单位1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对销售收入增长15%及以上,且在省内行业排名前30位的工业制造业企业,从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销售收入的0.5%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参加“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三大活动的省内参展企业,在场地租赁、公共布展等费用方面给予不低于70%的补贴。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重点支持发展一批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本土电商行业垂直平台和品牌企业,支持“互联网+四川制造”、“互联网+农业”发展,带动四川产品销售。(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制定四川省优质产品目录,从省级工业发展、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鼓励省内主要用户扩大利用四川产品。鼓励引导就地就近采购应用本省电子信息、汽车、钒钛优质钢材、绿色建材、医保类目录药物、节能环保装备等产品,对使用本省优质产品达到一定量的单位给予奖励。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龙头企业采购省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预留30%以上的政府采购预算份额采购中小企业产品。(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商务厅)

      六、大力推进农业转型升级

      在省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亿元,支持农业转型升级。其中,安排3亿元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安排1亿元支持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安排1亿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设立省级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带动农业产业化,推进农产品优质化、绿色化、特色化、品牌化和消费便利化。拓展农业多种功能,落实农产品产地加工补助政策,促进精深加工及综合加工协调发展,加快发展创意农业、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体验农业。加快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推动资产收益扶贫。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大幅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安排30亿元支持森林、草原、湿地生态奖补,高效节水农业发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示范县建设等,促进农业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移民局、省中医药局)

      七、促进旅游餐饮业消费提升

      安排省级旅游发展资金1亿元支持自驾游示范营地、旅游厕所、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示范项目、景区智慧旅游和景区清洁饮水设施等项目建设。其中,安排1500万元支持举办四川国际旅游交易博览会、四川国际文化旅游节等旅游节庆活动;安排500万元用于拓展入境游奖励。办好中国四川大熊猫国际生态旅游节。鼓励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实行淡旺季价格政策,除大小长假外,景区的门票、观光车、缆车票价实行价格优惠。优化旅游客运车辆结构,落实省内异地运营政策,提升现有30座及以上车型利用率,增加小型旅游客车市场供给。全面落实宾馆饭店、餐饮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八、支持盘活土地资产

      去产能退出的存量土地,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后,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通过基金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将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鼓励发展行业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加建设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对通过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利用存量土地安排已列入省重点项目用地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因实施低效利用再开发的存量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在符合规划、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存量建设用地,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由双方根据土地市场情况确定土地价款。由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推进房地产去库存

      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除成都市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继续释放居民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组织房产推介,吸引省外人员、川商返乡创业人员来川购买房产。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保持在50%以上。对棚改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推行货币化安置,鼓励以购代建。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2016年不再开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积极培育专业化公司收购市场存量商品房经营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不同群体需求的购房金融产品,居民购买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去库存作用,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支持就(创)业大学生、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保持在80%以上。(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

      科学分类管控增量。按照五类调控要求,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商品住房可售周期超过2年的县(市、区)纳入“减少直至暂停”类,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适度减少、减少直至暂停”类型的县(市、区),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内容,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商业用房库存较大的城市,要严格控制新增商业用房土地供应和规划指标。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在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条件下,经审批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重新核定出让价款;已建在建的商业用房在不改变其他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教育培训、幼儿园、康养、文化、旅游等经营性、公益性用途。(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提升中长期贷款比重;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一户一策原则,对钢铁、有色、建材、光伏、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保持合理融资规模。研究制定2016年四川重点信贷支持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名单内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抽贷、压贷,并执行优惠利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丰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完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做好股权托管、质押登记和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服务,支持煤炭企业采矿权抵押贷款。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用,有序处置不良信贷资产。争取投贷联动试点,优化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融资结构,支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推动“银税互动”发展,建立完善银行类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扶持力度。搭建分行业、分区域、专题性的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差异化、针对性、精细化的融资对接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加强财政金融互动。安排财政金融互动专项资金17亿元,通过激励奖补、风险分担、融资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投入。对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的金融机构,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0.5‰予以补贴。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8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金融机构与市(州)政府共建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引导市(州)进一步优化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运作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体系,督促已建投资基金加快投资进度,再新组建一批产业投资基金。用好用活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近3000亿元。(责任单位: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用好宏观审慎评估政策、定向降准、支农支小再贷款、抵押补充贷款(PSL)等政策工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扩大融资抵质押物范围和种类。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加大对银行机构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

      十一、降低税负成本

      认真落实“营改增”全面扩围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清理规范房产开发和商品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对省、市(州)层面有自主权的,可按下限标准执行。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政策。对企业合并、分立、破产等依法给予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进一步推进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加快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口岸进境免税店建设。(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成都海关)

      十二、降低电力要素成本

      落实工商业电价政策。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6分,国网直供区直购电、留存电量等特殊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01分。暂停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电价、上网侧火电丰枯峰谷电价和水电峰谷电价政策。对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工业企业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调整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降低企业基本电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电力)

      加大直购电市场交易力度。全年直购电量规模不低于300亿千瓦时,扩大直购电试点参与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比例。统筹使用2015年直购电、富余电量消纳政策等偏差电量结余资金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电价扶持。完善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对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且用电增长的大工业用户,其用电增量部分实行市场化交易。推进大型水电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通过直购电交易方式扶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产业园区发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电力)

      用好用足留存电量政策和外送电价差收入。编制实施好2016年度“三州”留存电量和雅安灾后重建留存电量方案,创新留存电量实施方式,50%留存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充分利用丰水期外送电价差收入结余,落实大型困难钢铁企业和已确定的重点移民安置企业新增用电电价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国网四川电力)

      十三、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严格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政策。全面清理整改“无管线、无计量、无配气设施、无人员”的天然气经营公司依附上游供气企业加价转供天然气问题。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

      十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薪酬和实行弹性工时。对经营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继续执行40%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政策。困难企业经申请批准,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商业性质的保险等费用。(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保监局)

      十五、降低物流运输成本

      继续对产成品、原材料铁路运输实行运价下浮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并动态调整铁路运输价量互保、以价促量机制,严禁价外收费,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对大件特种运输企业收取的道路损失补偿费、对道路运输企业收取的事故车辆拖车费、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码头闸口费,以及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性收费等进行清理规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口岸物流办、成都铁路局)

      十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深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重新核定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数字认证收费等服务成本,降低现行收费标准。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三张目录清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去行政化,清理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坚决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规范并严格监管“贴牌”生产,建立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七、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作为、靠前服务,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营造亲清政商环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大力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查审批同步进行、办件内部流转、申请人选地取件的纵横联动审批机制。再取消下放一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将法定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省、市、县三级投资项目全面在平台上运行。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进一步扩大“三证合一”实施范围,探索试点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切实构建方便快捷的市场主体准入、退出通道,打造统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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