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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16-0055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6-10-10
  • 发布日期:2016-10-13
  • 文  号:川府发〔2016〕47号
  • 有 效 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川府发〔2016〕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切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我省能源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促进全省水电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水电开发总体思路

  近年来,我省水电开发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新增水电装机3689万千瓦,截至2015年底,全省水电装机已达6759万千瓦,水电年发电量2640亿千瓦时,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电力保障,初步建成全国最大的水电基地和“西电东送”基地。近年来,我省电力需求增长缓慢,外送通道建设滞后,水电消纳矛盾日益突出。

  为应对我省能源发展新形势,适时调整水电开发总体思路,在加强生态保护和做好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继续坚持“水电为主”的能源开发方针,科学有序推进全省水电资源开发,重点推进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以下简称“三江”)国家规划水电基地建设,着力优化电源结构,适时调整水电开发时序,加强水电建设过程管理,建设国家重要的优质清洁能源基地。

  二、加强河流水电规划管理

  (一)严格河流规划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3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242号)等有关规定,主要河流水电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批,其余河流水电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二)暂停省级河流规划审批。目前我省绝大多数河流已完成水电规划。“十三五”期间,除国家管理的主要河流外,暂停省内其他河流水电规划审批。未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或与河流水电规划不符的水电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建设。

  (三)同步开展电源送出规划建设。在推进电源建设的同时,加强配套电网特别是外送通道的规划建设,保证配套电网与电源建设同步。

  三、严格控制水电项目核准

  (一)继续推进“三江”水电基地建设。按照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继续推进“三江”水电基地建设,服务于国家“西电东送”能源战略。

  (二)严格控制中型水电项目核准。“十三五”期间,除具有季及以上调节能力的中型(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30万千瓦以下)水库电站和以航运为主的航电项目外,我省其余中型水电项目暂停核准。特殊河流水电规划及项目审批、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开展相应工作。

  (三)全面停止小型水电项目开发。“十三五”期间,除具有航运等综合利用为主、兼顾发电的项目外,其余小型(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全面停止核准建设。已发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停建通告的,依法解除,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3号),妥善处理有关后续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稳妥有序推进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已建成的中小型水电站不再扩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方针,科学开展河流水电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的影响,统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水电开发,确保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开发强度较大的河流,应组织开展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尤其是水生生态影响评价,统筹优化流域水电开发及环境保护工作。

  (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探索建立绿色水电管理制度、电网调度和生态调度协调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避让和保护好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级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水电建设及运行过程监管,对下泄生态流量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水电开发企业应定期编制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积极开展河流生态修复。对水电开发强度较大以及河流生态功能受到损害的已开发河流或区域,应加快进行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单位)研究提出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流域,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地方政府组织编制河流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

  五、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

  (一)加强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招投标制度,健全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重大设计变更程序。建立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参建单位信用管理信息平台。

  (二)强化水电工程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健全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建设过程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已投运大坝和建筑物安全监管及应急管理平台、流域汛情测报系统和防洪度汛调度机制。

  (三)规范水电工程验收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工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安全鉴定程序,加强水电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和竣工验收管理,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

  六、积极推进流域综合管理

  按照国家关于综合利用水资源和江河防洪等总体要求,统筹协调防洪与灌溉、供水、航运、发电、渔业等方面的需求,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流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流域统筹调度机制,充分发挥流域梯级综合效益。研究制定下游受益电站对上游龙头水库电站补偿办法。研究建立流域电价形成机制。建立流域安全监测系统、水情测报系统和生态环保信息系统,构建流域水电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大渡河流域水电综合管理试点。

  七、认真落实各方管理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把项目核准关;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四川能源监管办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对各地水电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方案,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切实履行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的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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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 2016年10月13日 19时58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

    川府发〔2016〕4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指示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切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我省能源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电建设管理,促进全省水电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水电开发总体思路

      近年来,我省水电开发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新增水电装机3689万千瓦,截至2015年底,全省水电装机已达6759万千瓦,水电年发电量2640亿千瓦时,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电力保障,初步建成全国最大的水电基地和“西电东送”基地。近年来,我省电力需求增长缓慢,外送通道建设滞后,水电消纳矛盾日益突出。

      为应对我省能源发展新形势,适时调整水电开发总体思路,在加强生态保护和做好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继续坚持“水电为主”的能源开发方针,科学有序推进全省水电资源开发,重点推进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以下简称“三江”)国家规划水电基地建设,着力优化电源结构,适时调整水电开发时序,加强水电建设过程管理,建设国家重要的优质清洁能源基地。

      二、加强河流水电规划管理

      (一)严格河流规划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电建设管理主要河流划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3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242号)等有关规定,主要河流水电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批,其余河流水电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二)暂停省级河流规划审批。目前我省绝大多数河流已完成水电规划。“十三五”期间,除国家管理的主要河流外,暂停省内其他河流水电规划审批。未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或与河流水电规划不符的水电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建设。

      (三)同步开展电源送出规划建设。在推进电源建设的同时,加强配套电网特别是外送通道的规划建设,保证配套电网与电源建设同步。

      三、严格控制水电项目核准

      (一)继续推进“三江”水电基地建设。按照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继续推进“三江”水电基地建设,服务于国家“西电东送”能源战略。

      (二)严格控制中型水电项目核准。“十三五”期间,除具有季及以上调节能力的中型(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30万千瓦以下)水库电站和以航运为主的航电项目外,我省其余中型水电项目暂停核准。特殊河流水电规划及项目审批、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开展相应工作。

      (三)全面停止小型水电项目开发。“十三五”期间,除具有航运等综合利用为主、兼顾发电的项目外,其余小型(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全面停止核准建设。已发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停建通告的,依法解除,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13号),妥善处理有关后续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稳妥有序推进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已建成的中小型水电站不再扩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一)加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方针,科学开展河流水电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的影响,统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水电开发,确保与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开发强度较大的河流,应组织开展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尤其是水生生态影响评价,统筹优化流域水电开发及环境保护工作。

      (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探索建立绿色水电管理制度、电网调度和生态调度协调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避让和保护好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级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水电建设及运行过程监管,对下泄生态流量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水电开发企业应定期编制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积极开展河流生态修复。对水电开发强度较大以及河流生态功能受到损害的已开发河流或区域,应加快进行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单位)研究提出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流域,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地方政府组织编制河流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

      五、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

      (一)加强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招投标制度,健全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建设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格重大设计变更程序。建立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参建单位信用管理信息平台。

      (二)强化水电工程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健全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建设过程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已投运大坝和建筑物安全监管及应急管理平台、流域汛情测报系统和防洪度汛调度机制。

      (三)规范水电工程验收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工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安全鉴定程序,加强水电工程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和竣工验收管理,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

      六、积极推进流域综合管理

      按照国家关于综合利用水资源和江河防洪等总体要求,统筹协调防洪与灌溉、供水、航运、发电、渔业等方面的需求,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流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流域统筹调度机制,充分发挥流域梯级综合效益。研究制定下游受益电站对上游龙头水库电站补偿办法。研究建立流域电价形成机制。建立流域安全监测系统、水情测报系统和生态环保信息系统,构建流域水电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大渡河流域水电综合管理试点。

      七、认真落实各方管理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把项目核准关;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四川能源监管办等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对各地水电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方案,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切实履行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的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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