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行政行为想改就改想撤就撤?没那么简单
法律课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强调,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
四川省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学法。省长在学什么法?哪些人在给省长上法律课?督院街30号给大家一个跟省长做“同学”的机会,和省长一起上好“法律课”。
政府管理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授课老师
徐继敏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体制改革。曾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参与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起草。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前年,四川某县人防办向在县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征收几百万人防领域的费用,作出征收决定后,企业没有缴纳,行政部门于去年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已过,县法院拒绝执行。县政府拟撤销前年征收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以规避申请时间已过的法律问题。
但这是不可以的,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那么,究竟何为信赖保护原则?
法律条款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对信赖保护原则作出了规定。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基本涵义
现代福利国家中,国家和人民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会遭到破坏。
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不得任意撤销或者废止,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必须撤销或者废止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与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补偿,此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
适用领域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领域。
在形式意义法治行政占据统治地位的时代,行政主体可以任意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和废止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不受任何约束。政府行为的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与依法治国思想下的法的安定性原则背道而驰,因此以信赖保护原则为基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设置设限,便是当然的选择。
在我国,贯彻信赖保护原则有四点要求:
第一行政具有确定性和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第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也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使历史,才能撤销、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情形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应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因此导致相对人的损失要予以补偿。
此外,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管理提出了要求。
1、避免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
2、无正当理由,不改变或者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