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627号
省管各公立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根据《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川府发〔2016〕32号)、《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16〕579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采取“小步快走、逐步到位”方式,经研究,对上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构性调整方案内容
以2016年度省管19家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业务量为调整基数,以医院各类财务报表及成本测算数据为参考,按照总量平衡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的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保持调减项目减少的收入与调增项目增加的收入基本平衡。(具体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范围包括省管19家公立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确保调价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控制费用,落实报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调增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施情况,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相关问题的预研预判,及时应对、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市场和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利用12358四级联网价格监管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药价格举报投诉,规范市场行为。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