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次常务会议:《防震减灾法》的主要内容
《防震减灾法》的主要内容
(2013年5月2日)
张渝田
《防震减灾法》是一部规范全社会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的基本法律,主要调整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过程中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防震减灾法》于1997年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针对防震减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8年12月进行了修订完善。这对于规范防震减灾活动,指导灾后重建,增强救援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提高防震减灾水平意义重大。防震减灾法共9章93条,主要内容有:
——强化了防震减灾规划的地位和作用。防震减灾法第二章明确了规划的内容(第14条第1款),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第12条、15条)。明确规定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要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第13条)。明确防震减灾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第16条)。
——完善了地震监测预报的有关规定。一是明确加强地震监测预报,规定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第17条、18条)。二是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第23条、24条)。三是规定了地震预测意见的报告制度、震情会商制度和预报意见的统一发布制度(第26条、27条、28条、29条)。四是规定了地震烈度速报、余震分析判断、地震资料信息收集保存等方面的工作制度(31条、32条)。
——明确了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一是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规定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第35条第1款、第2款);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38条)。二是提高学校、医院的抗震设防要求(第35条第3款)。三是规定已经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第39条)。四是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第40条)。五是规定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第44条)。
——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机制。一是明确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第46条、47条)。二是明确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对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的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第49条)。三是明确了抗震救灾组织指挥机构的职责(第50条、51条)。四是规范了震情灾情信息的上报与发布制度。规定灾区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第52条)。五是强化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国际救援的组织协调。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省、市、县人民政府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第54条第1款、第2款);明确了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的组织协调问题(第57条)。
——对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应当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第58条)。二是明确了过渡性安置的有关要求。包括确保安全、方式灵活多样(第59条);安置点要设在交通便利、方便生产生活的区域,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规模适度,采取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60条);保护农田、避免破坏生态,临时用地可先用后批(第61条);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监测,预防传染病流行,整治环境卫生,加强治安管理等(第62条)。三是明确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要求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特别是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第66条)。四是规定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支持(第72条)。五是对恢复重建中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选址、灾后重建工程选址、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灾害现场清理保护、有关档案资料的抢救和保护、心理援助和就业服务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第66条、69条、71条、73条)。六是规定恢复重建中应当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住房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乡村的恢复重建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第70条)。
5.12汶川地震后,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修订了《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省政府制定发布了《北川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省政府224号令)、《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号226令)、《四川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省政府号266令)。对地震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灾区城镇受损房屋的建筑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在地震灾区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非经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总体来说,我省抗震救灾的法规体系已经比较完备,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关键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