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省纳龙河森林公园的批复
川府函〔2015〕192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设立四川纳龙河省级森林公园的请示》(凉府〔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四川省纳龙河森林公园。
二、四川省纳龙河森林公园位于甘洛县,隶属凉北林业局,面积5228公顷,地理坐标为东经102°50′22″—102°58′08″,北纬28°38′19″—28°43′20″。四界范围为:东至阿米都洛,南至中林,西至沟前头,北至依姑瓦叶(详见附件)。
三、森林公园内原有权属关系不变。
四、请你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加快推进森林公园的划界立标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编制《四川省纳龙河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林业厅审查批准后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