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武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川府函〔2014〕83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平武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绵府〔2014〕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平武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名城保护规划》)。
二、平武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各层次的保护规划强化平武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充分保护与挖掘其历史、文化资源和底蕴,打造好“千年古城、大明龙州”的城市名片。
三、构建合理的保护框架和保护重点。建立县域、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各类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五个层面的保护框架。要在重点保护历史城区(82.15公顷)的城市格局、风貌、高度、视线通廊等基础上,特别加强对报恩寺历史文化街区(2.67公顷)、西城门城墙历史文化街区(2.08公顷)和南城门城墙历史文化街区(1.49公顷)的保护,维护历史城区的环境卫生和周边自然景观特色,注重县域历史村镇保护。
四、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要合理疏解古城区的功能,促进新城发展,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相结合,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传承发展;以历史文化资源、风景名胜和自然风光为依托,做好文化遗产展示和旅游线路组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配套设施,促进旅游业发展;优化道路交通系统,建立健全消防、防洪、防震等城市安全体系。
五、严格实施《名城保护规划》。平武县要按照《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将《名城保护规划》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保护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对保护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及修缮改造等建设活动实行严格统一管理,加强保护管理措施,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公众保护城市历史文化意识。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