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华蓥市渠江清溪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4〕63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关于调整华蓥市渠江清溪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安府〔2014〕2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华蓥市渠江清溪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为华蓥市渠江陈家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调整后的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东经106°43′57″,北纬30°24′56″)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道中泓线左侧航道边界线至取水口所在的左岸之间,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200米内的陆域。
(二)调整后的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外,从一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上溯2500米至下游边界下溯200米之间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全部河道水域;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和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外侧纵深至流域分水线的陆域。
(三)调整后的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水域上游边界上溯5000米至毛石沱之间,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全部河道水域;准保护区水域两岸纵深至分水线的陆域。
二、你市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区责任主体,落实各项工程措施,切实做好划定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管工作,做好水源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满足国家水质标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