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安市人民政府扩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批复
川府函〔2014〕54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物业管理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权等监督管理工作的请示》(广安府〔2014〕1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精神以及《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不予批准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物业管理行政审批。
二、批准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广安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6〕176号,以下简称《批复》)的基础上,增加行使主城区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批复》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