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汉等7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的通知
川府函〔2014〕7号
达州、泸州、宜宾、雅安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宣汉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县待遇的请示》(达市府〔2013〕3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转报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请示的请示》(泸市府〔2013〕51号)、《泸州市人民政府转报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请示的请示》(泸市府〔2013〕5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珙县、筠连县、屏山县为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的请示》(宜府〔2013〕114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荥经县享受少数民族县待遇的请示》(雅府〔2013〕61号)收悉。经研究,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享受少数民族地区待遇。留成少数民族地区待遇县的省级地方财力分成部分只能用于民族乡和少数民族群众民生事项,使民族政策精准落地并产生最大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