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市、区)建设方案的批复
川府函[2013]206号
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1〕39号)精神,省政府确定了第一批30个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市、区)。水利厅联合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这些县(市、区)上报的建设方案进行了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省政府同意修改后的第一批30个县(市、区)《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方案(2012—2016年)》(以下简称《方案》)。
二、有关市和第一批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意见》(川府发〔2007〕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1〕39号)要求,加强指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工作。要按照《方案》有关要求,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通过整体推进和示范带动,转变用水方式,严格水资源管理。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起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以及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节水工程和技术体系。
附件:第一批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市、区)名单
附件
成都市:双流县青白江区
绵阳市:江油市三台县盐亭县
自贡市:大安区富顺县
泸州市:纳溪区
德阳市:绵竹市
广元市:旺苍县
内江市:市中区资中县
乐山市:犍为县五通桥区
资阳市:安岳县
宜宾市:南溪区宜宾县
南充市: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阆中市南部县
达州市:宣汉县
雅安市:石棉县
广安市:邻水县岳池县
巴中市:平昌县
眉山市:东坡区青神县洪雅县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