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遂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范围的批复
川府函[2013]19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范围的请示》(遂府〔201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遂宁市城区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城管执法部门调整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行。其他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事项仍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遂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5〕100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
刘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