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 2013年04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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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函[2013]58号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促进我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使我省成为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省份之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以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意见》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对全省各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进行全面清理。(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各部门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

      (二)在全省范围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各部门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送财政厅。)

      (三)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进行全面清理。(省委编办会同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各部门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送省委编办。)

      (四)对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省工商局、省法制办2013年5月5日前提出具体清理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逐一审核。)

      (五)公开清理调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省本级于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市(州)、县(市、区)于年底前完成。)

      (六)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七)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0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八)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民政厅会同省法制办负责。)

      (九)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打破垄断,杜绝利益输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委编办会同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年底前完成。)

      (十一)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相关部门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的大项、小项目录,逐项编制流程图、办事指南和操作规则。(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法制办、省委编办、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十三)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省工商局会同监察厅、省法制办负责。)

      (十四)升级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类电子政务大厅。(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监察厅、财政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十五)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全部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省级实施方案于2013年6月30日前出台,市(州)、县(市、区)的于年底前出台。)

      (十六)界定咨询、受理、初审、核准、发证等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对承诺办理时限进行再清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十七)全面实施“两集中、两到位”。(省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30日前出台实施方案。)

      (十八)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十九)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健全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监察厅会同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加强督查考评。(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审计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二)推动落实事前评价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事后评估及纠错制度。(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建立政民互动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公开电话等面向社会集中征求意见,及时研究处理。(省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每年3月实施。)

      (二十四)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省政府新闻办负责。)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将落实《意见》作为近期的重要工作,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取得实质进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牵头部门负总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省审改办负责《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要对各部门(单位)落实《意见》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逐一落实到位。各牵头单位负责相关情况的汇总,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送省审改办,由省审改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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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 2013年04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函[2013]58号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促进我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使我省成为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省份之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以推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意见》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对全省各级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前置条件进行全面清理。(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各部门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

      (二)在全省范围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各部门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送财政厅。)

      (三)对非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进行全面清理。(省委编办会同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各部门在2013年4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送省委编办。)

      (四)对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省工商局、省法制办2013年5月5日前提出具体清理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逐一审核。)

      (五)公开清理调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省本级于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市(州)、县(市、区)于年底前完成。)

      (六)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七)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会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0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八)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民政厅会同省法制办负责。)

      (九)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打破垄断,杜绝利益输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省委编办会同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年底前完成。)

      (十一)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相关部门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的大项、小项目录,逐项编制流程图、办事指南和操作规则。(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法制办、省委编办、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十三)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省工商局会同监察厅、省法制办负责。)

      (十四)升级完善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类电子政务大厅。(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监察厅、财政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十五)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全部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并联审批。(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省级实施方案于2013年6月30日前出台,市(州)、县(市、区)的于年底前出台。)

      (十六)界定咨询、受理、初审、核准、发证等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审批权限,对承诺办理时限进行再清理。(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十七)全面实施“两集中、两到位”。(省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30日前出台实施方案。)

      (十八)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十九)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健全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监察厅会同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加强督查考评。(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审计厅、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二)推动落实事前评价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事后评估及纠错制度。(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建立政民互动机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公开电话等面向社会集中征求意见,及时研究处理。(省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每年3月实施。)

      (二十四)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省政府新闻办负责。)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将落实《意见》作为近期的重要工作,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取得实质进展。

      (二)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各部门要立即建立落实《意见》的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牵头部门负总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省审改办负责《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汇总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要对各部门(单位)落实《意见》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逐一落实到位。各牵头单位负责相关情况的汇总,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送省审改办,由省审改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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