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川府函[2013]10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转实施〈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请示》(川国土资〔2013〕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由国土资源厅发布实施。
二、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做好土地整治工作,有利于促进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全省建成2496万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通过农田整治、宜耕后备土地开发和损毁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16.6万亩,进一步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积极稳妥推进村庄土地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整治农村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37.5万亩,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全面推进旧城镇、旧厂矿改造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推进生产建设新损毁土地全面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时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40%以上;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等综合治理,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在《规划》的指导下,加快市、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涉及土地整治活动的相关规划,应与土地整治规划做好衔接,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五、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强化重点工程监管,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