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川府函[2013]91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实施〈四川省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方案〉的请示》(凉府〔2012〕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二、你州要严格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强化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总体方案》,切实加强泸沽湖良好湖泊生态保护。要以湖泊生态调查和评估为依据,以改善环境、保护资源与协调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建设、旅游发展规划及摩梭文化保护,从水源保护、生态保育、产业结构调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多方面开展保护试点工作。要严格遵循“防治并举,保护优先”的原则,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式,有效推动人湖自然和谐,实现湖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要加强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总体方案》顺利实施。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