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西昌市邛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3]72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
你州《转报〈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邛海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的请示》(凉府〔2012〕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西昌市邛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调整后的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为300米的湖面水域;一级水域保护区沿岸正常水位线以上,水平纵深至防护堤顶的陆域。
(二)调整后的二级保护区为:一级水域保护区外取水口下游2800米以上的湖面水域,从官坝河和鹅掌河的入湖口断面上溯3000米的水域;水平纵深至分水线或防护隔离堤顶(为分水线)的正常水位线以上的陆域,官坝河和鹅掌河沿岸河堤内侧的陆域。
(三)调整后的准保护区为:一、二级水域保护区外的湖面水域;一、二级陆域保护区外不超过分水线的陆域。
二、你州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建截流沟收集来水外排,确保污染源经排污干管进入邛海污水处理厂;切实做好调整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管工作,落实好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