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3]31号
(已失效)
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认真抓好落实。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加强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9日
小型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繁荣经济、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以下简称《意见》)就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操作性强的具体政策措施。为确保《意见》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积极鼓励创业
(一)建立省级创业基金。
1.成立四川省创业基金会,构建创业服务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团省委等省促进扶持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
2.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力争每年新增万户小型微型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负责)
3.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支持各类人群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拓宽创业出资方式,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省工商局负责)
4.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创业企业奖励激励机制,对于稳定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奖励。在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创业孵化期内,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三)加快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
5.积极发展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载体,“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50个省级、50个市级、100个县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6.优先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用于创业孵化土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加大财税支持
(四)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7.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支持力度,逐步扩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8.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五)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9.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落实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0.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
11.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12.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七)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1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减免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涉企收费的规定,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等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14.探索研究采用政府补贴收费单位和金融机构等方式,依法合理减免相关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15.加大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力度。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16.加快制定防止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小型微型企业合法权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国资委负责)
三、缓解融资困难
(八)落实各项金融政策。
17.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认真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18.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投融资环境。(科技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负责)
(九)加快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19.引导和支持在市(州)一级已设分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或网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规范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发展。(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建立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20.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或激励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
(十一)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21.鼓励企业利用产权交易融资,通过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转让融资。(科技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22.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23.发展金融租赁业,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满足企业购置设备和固定资产资金需求。(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
24.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25.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四川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十二)规范各类融资服务。
26.规范融资服务收费行为,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处非办负责)
(十三)加强信用担保服务。
27.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28.鼓励各级财政资金引导组建再担保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29.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对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30.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负责)
四、提升发展能力
(十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
31.加大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扩大省级技术改造资金规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十五)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
32.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充分发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大力扶持我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33.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十六)推动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
34.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负责)
35.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负责)
(十七)推动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
36.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的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八)积极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37.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负责)
(十九)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38.鼓励市、县依托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物业管理服务,发挥园区综合优势,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负责)
39.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省旅游局负责)
40.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二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41.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五、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一)支持管理模式创新。
42.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43.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财政厅负责)
44.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十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45.加强小型微型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46.继续实施国家“银河培训工程”和省“天府英才工程”,推动实施我省“万名企业家培训计划”。(省委组织部人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47.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
48.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六、支持开拓市场
(二十五)改进营销模式。
49.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按有关政策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支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50.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外贸培训,帮助其开拓国内外市场。(商务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六)改善通关服务。
51.推进分类通关改革,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全面促进企业提高通关效率。(成都海关牵头负责)
七、完善公共服务
(二十七)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52.积极争取和用好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资金。支持建立和完善全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整合配置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服务协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53.规范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政府、企业和市场之间的沟通联系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民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八)加强要素保障。
5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的小型微型企业所需的煤、油、气、运等要素,在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协调保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55.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促进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56.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是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资金支持、落实政策等方面的责任,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三十)完善考核监督。
57.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三十一)做好运行监测。
58.不断完善省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建立省级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省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