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3]20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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