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港澳特区援助四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全面检查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2]22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援助项目建设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2〕19号)要求和全省港澳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港澳援助我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及后期营运维护工作,省政府决定对港澳援助项目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方式
采用市(州)自查和省联合督查方式,对所有港澳援助项目进行全覆盖、全方位检查排查。
(一)市(州)自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开展所辖区域内港澳援助项目的自查排查工作,并将自查排查情况于6月15日前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港澳办。
(二)联合督查。由省港澳援助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省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港澳援助项目进行联合督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省联合督查组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检查时间
有关市(州)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工作。省联合督查组于2012年6月4日开展培训,6月5日赴各地开展检查督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以项目实施和使用管理为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进度是否能达到省要求的进度并于2012年底完工,已完工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和项目验收情况等;
(二)工程质量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以及项目周边护坡、挡土墙等附属工程治理情况,完工后的使用安全等;
(三)项目财务管理。包括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援助资金的管理,是否存在超协议约定援助资金风险以及政府承诺资金到位情况等;
(四)援助协议履约。是否按《合作安排》和《援助协议》内容实施,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等;
(五)使用维护管理。包括人员配备、设施设备维护、经费落实等;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四、省联合督查人员安排
省港澳援助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省政府督查室组成3个联合督查小组,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港澳办、监察厅牵头,牵头部门派一位厅级领导带队,并派一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相关部门派一位处级干部或熟悉情况的同志参加检查组(分组情况见附件)。
五、有关事项
(一)省级相关部门督查人员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联络人员名单于6月4日上午11时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刘伊熙,联系电话:028—86705784,15882180158)。
(二)省联合督查全体人员于6月4日14:30在省发展改革委306会议室参加联合督查培训。
(三)联合督查结束后,各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分析,于6月20日前形成小组督查报告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港澳办汇总后于6月25日前报省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港澳特区援助项目全面检查分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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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特区援助项目全面检查分组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