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四川旺苍经济开发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2]30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同意在我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启动省级开发区新设审批工作的政策精神,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21号)要求,经研究,同意设立四川旺苍经济开发区。现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名称为四川旺苍经济开发区。
二、开发区以煤资源综合利用、机械加工、生物资源综合利用为主导产业。
三、开发区设在广元市旺苍县。开发区规划控制面积7.09平方公里,规划控制区四至范围(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东临嘉川镇石桥村红旗坝,南临嘉川镇蔬菜村石坝,西临尚武镇胜利村瓦房沟,北临嘉川镇和平村尹家湾。
四、开发区设立后,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科学安排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地推进开发区建设发展。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开发区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按照集中集群集约发展要求,提高产业集聚度、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好开发区。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依法供给土地,做好农民安置补偿搬迁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要进一步加强生态建设和资源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的集聚区、创新发展的先导区、循环经济的示范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