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刘恒能、杜小龙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2]247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追认刘恒能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南府〔2012〕61号)、《关于追认杜小龙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南府〔201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刘恒能,男,汉族,生于1956年1月,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生前系南充市高坪区青松街道办事处桐子坝村卫生站医生。2011年6月10日,刘恒能同志外出就诊途中,为抢救落水妇女,不幸英勇牺牲。
杜小龙,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生前系南充市高坪区青居镇国光村五组村民。2009年4月27日,杜小龙同志在青居镇国光村为保护村民生命财产安全,制止精神分裂症患者损毁财物和伤害村民时,不幸英勇牺牲。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省政府批准刘恒能、杜小龙同志为烈士。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