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川府函[2012]23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请示》(眉府〔201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眉山市是成都都市圈区域性中心城市、以东坡文化为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生态田园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眉山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855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按照因地制宜、产业联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约为6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为62平方公里。根据眉山市资源、环境实际条件,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包括防洪、消防、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加强对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保护,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和风貌特色保护,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措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注重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总体规划》是眉山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实施。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