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2]8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农民收入促进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四川省农民收入促进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