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服务业统计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1]288号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统计局《四川省服务业统计规范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省统计局
为促进全省统一、规范地执行《四川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有效组织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推进服务业统计部门规范化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9〕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业统计目标和原则
服务业统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统计”和“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统一核算、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科学统一、规范可行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行业统计职责明晰、分工协作、数据共享的服务业统计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四川服务业发展状况,为推动服务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二、服务业统计范围、对象及方法
(一)统计范围。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服务业行业包括14个门类、46个大类、179个中类、339个小类。具体行业如下:(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二)统计对象和方法。
统计对象: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中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
统计方法:根据四川省服务业统计制度,将统计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单位、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两个部分。限额以上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统计频率为按季统计;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推算取得,统计频率以年度抽样调查为主。
(三)统计的主要内容和报送方式。
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统计和财务统计。其中,业务统计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部门(单位)业务统计制度,经省统计局同意后组织实施,业务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部门;财务统计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省统计局制定的《四川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并报同级统计部门。
报送方式:全省服务业统计逐步实施网上直报制度。服务业统计单位按要求自行通过网上直报平台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
三、服务业统计实施办法及职责分工
(一)实施办法。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分别由统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要确保每个服务业行业都有统计责任部门,实现服务业全行业统计。
(二)统计部门职责。组织协调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制定统计分类标准;完善《四川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负责建立、维护和更新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单位名录库;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指导、督促和检查市(州)、部门实施相应的统计调查;研究开发服务业统计数据处理程序;负责部市(州)、部门报送数据的接收、审核、汇总、反馈;核算全省及分行业、分市(州)的服务业增加值;向省委、省政府提供服务业发展方面的综合统计数据;开展服务业发展运行情况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意见;围绕年度工作考评制度开展部市(州)、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和督查。
(三)省直相关部门(单位)职责。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工作指导;制定和实施本系统(行业)的业务统计制度;负责对系统内全行业进行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又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提供和核实所负责统计范围内的基本单位名录信息,收集、审核和汇总所负责统计范围内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向省统计局报送基层报表和汇总报表;负责对分工范围内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负责对分工范围内的统计数据进行自查和评估;加强对分工范围内各市(州)和县(市、区)职能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开展系统(行业)内发展情况的统计分析。
(四)被调查单位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认真填报相关报表,按时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四、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为客观、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等情况,结合四川实际,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完整、渠道畅通,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以抽样调查为主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制度包括服务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财务状况表,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表等,主要反映服务业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指标。
(二)建立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度。按职责分工建立负责制度,由省直有关部门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中央在川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业务统计和分工范围内限额以上单位的财务统计(具体分工见附件1)。
(三)建立月度数据会商制度。为及时跟踪观测月度数据发展态势,建立服务业月度数据会商制度,由省统计局牵头,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运管局、航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成都分行、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等部门(单位)参加,召开服务业重点行业月度数据专题会商会议,协调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数据质量和其他相关事项。
(四)建立季度形势分析制度。为准确把握服务业发展形势,建立季度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制度,由省统计局按季召集涉及服务业发展的省直相关部门和部分市(州)召开会议,及时、全面、深入地分析服务业发展态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并预测服务业发展走势,为省委、省政府推进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五)建立年度工作考评制度。建立年度服务业统计工作考评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评比办法(见附件3),由省统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和省直相关部门的统计基础工作、报表任务、数据质量、运行分析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结合检查结果开展年度综合考评,并进行通报。
五、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一)业务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调查方法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
(二)数据审核。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层层把关,做到帐表一致、机表一致、表与表之间相关联,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
(三)全面评估。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单位)要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全面评估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有关服务业统计数据,将本期数据与相关时期、地区、部门、行业以及国民经济总体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确保数据的逻辑性和一致性。要重点对营业收入、税收、利润等主要指标平均值和总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出现重大变化;要充分利用其他相关指标或参数,如从业人数、用电量、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客观真实反映行业发展趋势。
(四)督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若需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调查方法、调查指标、统计范围要具备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指导,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检查工作。
附件:1.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表
2.四川省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3.四川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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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函288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