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 2011年08月19日 00时00分
  • 来源: 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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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四川省林业厅根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四川省政府关于批转“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通知要求精神,下发了《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林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经省政府审查同意的全省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了正式下达,并对执行采伐限额作了规定和强调。

      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1226.1万立方米,其中主伐772.0万立方米、抚育间伐149.9万立方米、其它采伐304.2万立方米。与“十一五”期间比较,限额总量减少97.9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限额由946.0万立方米增加到1053.2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限额由378万立方米下降到172.9万立方米。省级按全省限额总数的5%预留指标59.7万立方米,其余1166.4万立方米全部分解到815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

      《通知》指出: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间伐和其它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挪用挤占。不再实行商品材和非商品材材分项限额管理。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经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通知》规定:严禁实施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国家级公益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或省级预留的人工林采伐限额,按有关规定逐级报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
    责任编辑: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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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 2011年08月19日 0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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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四川省林业厅根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四川省政府关于批转“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通知要求精神,下发了《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林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经省政府审查同意的全省各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了正式下达,并对执行采伐限额作了规定和强调。

      全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1226.1万立方米,其中主伐772.0万立方米、抚育间伐149.9万立方米、其它采伐304.2万立方米。与“十一五”期间比较,限额总量减少97.9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限额由946.0万立方米增加到1053.2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限额由378万立方米下降到172.9万立方米。省级按全省限额总数的5%预留指标59.7万立方米,其余1166.4万立方米全部分解到815个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

      《通知》指出: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间伐和其它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挪用挤占。不再实行商品材和非商品材材分项限额管理。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经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通知》规定:严禁实施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国家级公益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因自然灾害、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可以占用所在编限单位或省级预留的人工林采伐限额,按有关规定逐级报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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