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从1月1日起,《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在全省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办法》明确,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依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等三种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四川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际行动。
县级及以上、乡镇(街道)等各级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责也得到进一步明确。以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为例,《办法》共确定了十二条责任,包括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