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消防安全无小事,警钟须长鸣。1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经省政府官网公布,这是四川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际行动。
记者注意到,《办法》首先明确了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县级及以上、乡镇(街道)等各级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责也得到进一步明确。以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为例,《办法》共确定了十二条责任,包括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等等。
与此同时,《办法》更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如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等。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办法》要求其应当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资金,按要求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
根据责任落实的情况不同,《办法》确定了约谈、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等追究整改办法。《办法》同时指出,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记者 李媛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