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记者1月3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从1月1日起,《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在全省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明确分管负责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明确,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依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等三种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记者 陈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