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解读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2014年5月12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后简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裁量权应符合立法目的,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规定》中提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相对分离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依法执行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说明理由、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备案等程序制度。
不再许可企业投资项目 不再审查企业自主决策内容
《规定》特别指出,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不再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查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
同时,除跨市(州)、跨重点流域或者需要省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等管理的项目外,项目许可权限一律下放市(州)或县(市、区)。
依法核准许可事项 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规定》提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许可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前置条件;对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应当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年检、年审和注册,依法需要年检、年审和注册的,不得将参加培训、加入协会或者缴纳费用等作为前置条件。
同时,依法需要开展评价、评审、鉴定等中介服务的,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