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解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通知
16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其中指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决定机关(以下简称报备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其中,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报备不影响该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报备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备案机关认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违法或明显不当需要停止执行的。备案机关应当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审查。备案机关可根据需要调阅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有关案件材料,报备机关应当配合。
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当通知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但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作出的撤销决定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中指出,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同时,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按本规定应报备但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备或者拒绝报备的,对相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备案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备案情况。
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