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次常务会议:《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川大学教授 周 伟
(2014年5月5日)
就业是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依法促进就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找到工作岗位,生活有保障并不断改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立法精神,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该法共九章69条,内容涵盖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有利于依法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问题,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保障公平就业和明确就业指导方针。第一,保障公平就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传染病病原携带和农村身份受到歧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25条至31条)。第二,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第2条)
认真落实五项具体就业制度。第一,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制度。包括目标责任和考核检查机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第二,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一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二是困难群体就业援助;三是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第三,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制度。一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二是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三是加强职业中介管理规范;四是健全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第四,职业能力开发制度。一是职业能力开发计划;二是建立城乡各类劳动者培训制度;三是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四是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五是建立培训补贴制度。第五,失业保险和预防制度。一是建立失业预警机制。二是加强失业预防调控。三是失业保险。
完善了就业政策支持体系。第一,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第11条至14条)。第二,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规定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同时规定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15条)。第三,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第17条至18条)第四,实行有力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规定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19条)。第五,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第20条)。第六,实行区域统筹的就业政策。规定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扩大就业。(第21条)。第七,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第22条)。第八,实行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第23条至24条)。第九,实行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帮助,维护和改善劳动者生存状况,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第52条至56条)。第十,实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加强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和控制。(第16条)
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六大责任。一是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增加就业岗位(第5条、第11条)。二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信息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制度(第32条、第34条)。三是完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第33条)。四是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培训(第45条、第46条)。五是提供就业援助。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第52条)。六是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的政策。
规定了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1条)。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法律责任。上述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3条)。三是职业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未经许可和登记,违法提供中介服务,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64至66条)。四是职业中介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第68条)。
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政府、企业和其他各个方面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解决好关系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