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次常务会议:《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

  • 2014年04月30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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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

    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邹树彬

    (2014年4月29日)

     

      
      国家赔偿制度大体经历了国家无责任时期、国家有限责任时期和国家责任时期三个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才开始出现和发展起来的。1873年,法国著名的布朗戈案件开创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但当时的国家赔偿责任仅适用于行政机关活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二战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各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事业也取得长足的进步,许多国家开始通过判例和立法建立健全了国家赔偿制度。

      1954年宪法第79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以后的几次修宪也都重申了这一规定。一些单行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如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89年,我国颁布了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该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因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间,经过了2010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正。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在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国家赔偿法》兼具监督和救济功能。国家赔偿是一种观念,国家错误不能免责,政府侵权也要赔偿,这是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国家赔偿是一种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约束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的制度,更是一种对公民权利与利益予以救济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决定了国家赔偿法有两个面孔,一个面孔朝向国家机构,是监督国家权力的法;另一个面孔朝向公民,是救济公民权利的法。

      明确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1994年国家赔偿法强调违法归责原则,即不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都必须经过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前置程序方可进入赔偿程序。但是,以违法确认作为前置程序不利于国家赔偿救济权利和规范公权双重宗旨的实现。例如,刑事赔偿的违法确认是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认定,倘若单纯以违法归责原则追究,要求先行确认违法,不仅造成受害人赔偿请求难,而且造成不当追诉,阻碍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实行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辅之以结果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行政赔偿仍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刑事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非刑事司法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

      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涵盖实体与程序,包括三种不同性质的赔偿,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人身权应当给予行政赔偿的情形有5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给予行政赔偿的情形有4种。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均实行违法归责原则,也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免责情形有3种,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刑事赔偿也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的情形有5种(第17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依法应当给予刑事赔偿的情形有2种(第18条)。刑事赔偿的免责情形有6种(第19条)。非刑事司法赔偿是指两类行为,即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以及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行为。其中前者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后者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确定了国家赔偿的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赔偿程序,即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赔程序、行政诉讼赔偿程序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程序。

      在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大致程序是:申请——决定——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9、10、13、14条)。

      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大致程序是:申请——决定——有异议——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不服——申请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第22条至30条)。

      明确了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32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填补性原则进行计算,但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第33、34条)。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第36条)。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35条)。精神损害抚慰金是2010年修正案中新增加的项目。

      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我省于2013年7月出台《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并对列入财政预算及如何管理和支付,赔偿后如何追偿及其限额等作出了规定。另外,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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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4次常务会议:《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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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

    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邹树彬

    (2014年4月29日)

     

      
      国家赔偿制度大体经历了国家无责任时期、国家有限责任时期和国家责任时期三个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后才开始出现和发展起来的。1873年,法国著名的布朗戈案件开创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产生,但当时的国家赔偿责任仅适用于行政机关活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二战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各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事业也取得长足的进步,许多国家开始通过判例和立法建立健全了国家赔偿制度。

      1954年宪法第79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以后的几次修宪也都重申了这一规定。一些单行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如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989年,我国颁布了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该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因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间,经过了2010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正。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赔偿制度在中国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国家赔偿法》兼具监督和救济功能。国家赔偿是一种观念,国家错误不能免责,政府侵权也要赔偿,这是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国家赔偿是一种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约束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的制度,更是一种对公民权利与利益予以救济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决定了国家赔偿法有两个面孔,一个面孔朝向国家机构,是监督国家权力的法;另一个面孔朝向公民,是救济公民权利的法。

      明确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1994年国家赔偿法强调违法归责原则,即不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都必须经过确认致害行为违法的前置程序方可进入赔偿程序。但是,以违法确认作为前置程序不利于国家赔偿救济权利和规范公权双重宗旨的实现。例如,刑事赔偿的违法确认是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认定,倘若单纯以违法归责原则追究,要求先行确认违法,不仅造成受害人赔偿请求难,而且造成不当追诉,阻碍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实行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辅之以结果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行政赔偿仍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刑事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非刑事司法赔偿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

      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涵盖实体与程序,包括三种不同性质的赔偿,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人身权应当给予行政赔偿的情形有5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给予行政赔偿的情形有4种。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均实行违法归责原则,也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免责情形有3种,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刑事赔偿也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的情形有5种(第17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依法应当给予刑事赔偿的情形有2种(第18条)。刑事赔偿的免责情形有6种(第19条)。非刑事司法赔偿是指两类行为,即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以及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行为。其中前者实行违法归责原则,后者实行过错归责原则。

      确定了国家赔偿的程序。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三种不同的赔偿程序,即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赔程序、行政诉讼赔偿程序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程序。

      在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大致程序是:申请——决定——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9、10、13、14条)。

      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大致程序是:申请——决定——有异议——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不服——申请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第22条至30条)。

      明确了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第32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填补性原则进行计算,但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第33、34条)。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第36条)。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35条)。精神损害抚慰金是2010年修正案中新增加的项目。

      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我省于2013年7月出台《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并对列入财政预算及如何管理和支付,赔偿后如何追偿及其限额等作出了规定。另外,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和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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