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次常务会议:《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2014年04月01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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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晓明

    2014年3月31日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物权法从民法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从法律上理顺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从而定纷止争,使物有其主、物尽其用。可以说,物权法是民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从民法角度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是一部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法。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物权法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作为立法的基本准则,明确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3条)。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明确物权及其保护。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明确物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第2条)。明确物权的保护途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32条)。明确物权保护的方式:一是确认权利;二是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三是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四是损害赔偿。这几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明确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8条)。

      规定了物权的种类。《物权法》规定,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第117条)。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明确了国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国有财产的范围,《物权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第48条),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第5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第54条),等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管理现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明确国有财产的范围(第46条至52条),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以及无线电频谱、文物、国防资产等。二是明确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第45条)。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56条)。四是明确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57条)。五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57条)。这些规定对于强化国有财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规范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和颁布实施以后,有一个问题始终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这就是政府征地拆迁及补偿问题。《物权法》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第121条)。同时,物权法第42条和44条将政府对单位、个人不动产或动产的征收行为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以内,并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行使征收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42条)。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征地拆迁问题日益增多,这些规定在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物权法》的实施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要牢牢树立物权观念。比如,警察执行公务时,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和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谚语说,对于私人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也不能随意实施征收、征用等行为。其次,要树立正当程序的观念,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也就是说,对于公民财产权的限制,除了要有法律依据,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例如,征收、征用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重大限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后,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机关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也应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使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必须得到强化。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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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1次常务会议:《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2014年04月01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晓明

    2014年3月31日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物权法从民法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从法律上理顺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从而定纷止争,使物有其主、物尽其用。可以说,物权法是民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从民法角度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是一部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法。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物权法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动摇作为立法的基本准则,明确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3条)。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明确物权及其保护。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明确物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第2条)。明确物权的保护途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32条)。明确物权保护的方式:一是确认权利;二是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三是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四是损害赔偿。这几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明确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8条)。

      规定了物权的种类。《物权法》规定,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第117条)。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明确了国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国有财产的范围,《物权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第48条),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第5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第54条),等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范围,对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作用。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管理现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明确国有财产的范围(第46条至52条),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以及无线电频谱、文物、国防资产等。二是明确国有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第45条)。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56条)。四是明确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57条)。五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57条)。这些规定对于强化国有财产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规范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和颁布实施以后,有一个问题始终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这就是政府征地拆迁及补偿问题。《物权法》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第121条)。同时,物权法第42条和44条将政府对单位、个人不动产或动产的征收行为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以内,并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政府行使征收权,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42条)。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征地拆迁问题日益增多,这些规定在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物权法》的实施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要牢牢树立物权观念。比如,警察执行公务时,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和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进入私人住宅。谚语说,对于私人的茅草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也不能随意实施征收、征用等行为。其次,要树立正当程序的观念,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也就是说,对于公民财产权的限制,除了要有法律依据,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例如,征收、征用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重大限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最后,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机关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执法手段行使管理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也应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使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必须得到强化。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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