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次常务会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内容
四川大学教授 魏 东
(2013年8月26日)
《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的应对原则,主要有6项:一是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第5条)。二是比例原则(第11条)。三是迅速反应原则(第7条)。四是分类、分级、分期原则。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第3条)。五是行政公开原则。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10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第53条)。六是社会动员原则(第6条)。
明确规定了应急管理体制。应急管理体制的原则性规定是: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4条)。同时,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应急管理体制的若干具体内容:一是明确“以基层负责为主,上级负责为辅”(第7条)。二是明确“以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第7条)。三是明确应急领导机关。即: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和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9条)。四是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即: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8条)。
明确规定了应急制度。应对法具体规定了四项应急制度:
一是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这是应对法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制度,包括6个方面:其一,提高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应急管理培训,基层人民政府及学校等应进行相应公益宣传。其二,加强隐患调查和监控。规定要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开展隐患排查等。其三,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第17条)。其四,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26条)。其五,强化突发事件应对的经费保障(第31条)、物资储备保障(第32条)、通信保障(第33条)、人才和技术保障(第36条)。其六,城乡规划应当满足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第19条)。
二是监测与预警制度。具体内容分别是:其一,监测工作。规定要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第37条);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第38条);及时、客观、真实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第39条);加强信息的分析、会商、评估和通报、交流(40条);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41条)。其二,预警工作。预警警报一般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第43条);发布警报后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的适当措施。
三是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应急处置与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其一,规定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性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等(第49条)。其二,规定了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第50条)。其三,规定在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第51条)。
四是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内容包括:其一,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第58条)。其二,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组织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第59条)。其三,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第60条)。其四,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61条)。
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应对法直接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责任主体也有三种,即政府责任,有关法人和组织的责任,自然人的责任。其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