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次常务会议:《反垄断法与依法行政》

  • 2013年08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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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垄断法与依法行政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院长  侯水平

    (2013年8月12日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借鉴了国际反垄断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上,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一致,确立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同时,体现了中国特色,反映了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市场主体成熟程度等现实情况。

      反垄断法律框架基本形成。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起施行。之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联合公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商务部发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6部规章;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规定》2部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5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至此,我国反垄断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垄断。合法垄断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自然垄断,指经营者通过合法竞争,因产业发展的自然需要形成的垄断,如水、电、气等行业。二是法定垄断,指经营者依据法律规定等所获得的独占权,如电力、邮政、铁路等。三是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控制、管理或授权经营某些行业的行为,如造币、烟草等。非法垄断,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具有危害性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为非法垄断,并对合法垄断进行监督,防止企业滥用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反垄断法》共8章57条。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垄断行为的种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设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经营者的定义等做了规定。随后分四章分别规定了禁止的4种垄断行为。第二章垄断协议,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规定,也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对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并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的因素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进行了规定。第四章经营者集中,对经营者集中的几种情形、申报、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审查应考虑的因素、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可能涉及的国家安全审查等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做了禁止性规定,并专门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作出了禁止规定。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采取的措施、调查程序等。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反垄断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第八章附则,对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等作了规定。

      《反垄断法》施行后,一些涉嫌垄断的企业相继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有的已受到处罚。《反垄断法》正在发挥保护竞争的重要作用,相关执法也逐渐走向常态化。

      反垄断法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规范政府怎样干预市场、干预市场的范围等,避免其超越应有的权限以不适当的方式影响市场竞争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体现。同时,政府也是反垄断法执法的主体。

      地方政府在实施反垄断法上应有所为。省一级政府相应机构可根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省发改委可依据授权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执法;商务厅可依据授权负责全省经营者集中案件调查及其它一些反垄断工作;省工商局可以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或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个人看法,政府还应在指导、监督企业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以及帮助本地企业应对国外反垄断诉讼等方面有所作为。

      地方政府在实施反垄断法上应有所不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不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不得实施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是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讲,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以下行为:一是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二是制约、妨碍和限制行政管辖区域以外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三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是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责任编辑: 暴雨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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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次常务会议:《反垄断法与依法行政》

  • 2013年08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反垄断法与依法行政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院长  侯水平

    (2013年8月12日

      

      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借鉴了国际反垄断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上,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一致,确立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同时,体现了中国特色,反映了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市场主体成熟程度等现实情况。

      反垄断法律框架基本形成。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起施行。之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联合公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商务部发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6部规章;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规定》2部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5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至此,我国反垄断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垄断。合法垄断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自然垄断,指经营者通过合法竞争,因产业发展的自然需要形成的垄断,如水、电、气等行业。二是法定垄断,指经营者依据法律规定等所获得的独占权,如电力、邮政、铁路等。三是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控制、管理或授权经营某些行业的行为,如造币、烟草等。非法垄断,是指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具有危害性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为非法垄断,并对合法垄断进行监督,防止企业滥用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反垄断法》共8章57条。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垄断行为的种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设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经营者的定义等做了规定。随后分四章分别规定了禁止的4种垄断行为。第二章垄断协议,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规定,也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对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并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的因素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进行了规定。第四章经营者集中,对经营者集中的几种情形、申报、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审查应考虑的因素、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可能涉及的国家安全审查等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做了禁止性规定,并专门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作出了禁止规定。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采取的措施、调查程序等。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反垄断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第八章附则,对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等作了规定。

      《反垄断法》施行后,一些涉嫌垄断的企业相继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有的已受到处罚。《反垄断法》正在发挥保护竞争的重要作用,相关执法也逐渐走向常态化。

      反垄断法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规范政府怎样干预市场、干预市场的范围等,避免其超越应有的权限以不适当的方式影响市场竞争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体现。同时,政府也是反垄断法执法的主体。

      地方政府在实施反垄断法上应有所为。省一级政府相应机构可根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省发改委可依据授权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执法;商务厅可依据授权负责全省经营者集中案件调查及其它一些反垄断工作;省工商局可以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或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个人看法,政府还应在指导、监督企业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以及帮助本地企业应对国外反垄断诉讼等方面有所作为。

      地方政府在实施反垄断法上应有所不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不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不得实施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是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讲,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以下行为:一是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二是制约、妨碍和限制行政管辖区域以外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三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是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是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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