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次常务会议:刑法主要内容与犯罪预防

  • 2013年10月09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字体:
  • 刑法主要内容与犯罪预防

    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主任  邓  盾

    (2013年10月8日)

      

      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刑法所具有的最高强制力成为在其他法律规范不能奏效时最后采用的法律手段,因而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我国1949年至1979年30年间没有刑法,刑事问题主要适用三个单行条例。1979年7月1日颁布第一部刑法,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97年作了全面修订,之后又先后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目前的刑法共有2编、15章、452条、451个罪名。

      《刑法》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刑罚的种类和适用,追诉时效等。分则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罪名和刑罚的具体适用标准等。刑法基本原则就是关于犯罪和刑罚及罪刑关系的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平等适用、罪刑均衡三项具体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罪之法定,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犯罪具体构成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定标准和依据。二是刑之法定,刑法规定了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及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犯罪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此外,罪刑法定还禁止类推、溯及既往、习惯法和不定期刑。刑法为公民和司法机关事先提供了一个罪与刑的行为标准,公民只要不做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就不必担心受到刑罚处罚;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国家通过刑法严格限制作为最高强制力的刑罚权的无端发动,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保障公民的权利。

      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定罪平等,即对任何人犯罪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二是量刑平等,即在犯罪性质、情节相同情况下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三是行刑平等,即执行刑罚、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上不允许有特权存在。平等适用原则是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体现。

      罪刑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其含义包括:按照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逻辑顺序,罪行、刑事责任、刑罚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对此,刑法确立了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排列并相互衔接的科学的刑罚体系,按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罪刑均衡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刑关系中的延续,在犯罪与刑罚法定化后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法定”。刑罚与犯罪之间的这种内在对应关系,体现了刑罚适用和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

      《刑法》的最近一次修正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这次修正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具体包括:

      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对死缓的减刑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

      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明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完善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规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67条第3款)。

      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最高可以判死刑(第144条)。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第276条之一)。

      比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实践证明,对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要有效预防犯罪,就必须努力限制、克服各种犯罪诱因,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采取措施增加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困难,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宏观方面。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种措施,消除犯罪产生的各种土壤和条件。一是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物质生活水平,防止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人“饥寒起盗心”。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理念,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三是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社会结构转型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四是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减少职务犯罪。五是加强学校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六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防止因人口大规模流动导致犯罪率升高。七是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无缝衔接,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普通纠纷酿成刑事案件。八是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防止因政府社会控制力的减弱和城乡不平等导致城市化过程中犯罪率升高。

      微观方面。一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公正司法的要求,依法、准确打击犯罪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犯罪分子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二是充分依靠人民群众,有效整合基层维护社会治安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专群结合、警民联防的治安防控网络体系。三是加强特种行业和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四是加强技术防范,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加犯罪的困难和发现犯罪的可能性。五是重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降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 张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第24次常务会议:刑法主要内容与犯罪预防

  • 2013年10月09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刑法主要内容与犯罪预防

    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主任  邓  盾

    (2013年10月8日)

      

      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刑法所具有的最高强制力成为在其他法律规范不能奏效时最后采用的法律手段,因而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我国1949年至1979年30年间没有刑法,刑事问题主要适用三个单行条例。1979年7月1日颁布第一部刑法,1980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97年作了全面修订,之后又先后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目前的刑法共有2编、15章、452条、451个罪名。

      《刑法》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刑罚的种类和适用,追诉时效等。分则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罪名和刑罚的具体适用标准等。刑法基本原则就是关于犯罪和刑罚及罪刑关系的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平等适用、罪刑均衡三项具体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罪之法定,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和犯罪具体构成要件,为认定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定标准和依据。二是刑之法定,刑法规定了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及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犯罪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标准。此外,罪刑法定还禁止类推、溯及既往、习惯法和不定期刑。刑法为公民和司法机关事先提供了一个罪与刑的行为标准,公民只要不做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就不必担心受到刑罚处罚;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国家通过刑法严格限制作为最高强制力的刑罚权的无端发动,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保障公民的权利。

      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其含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定罪平等,即对任何人犯罪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二是量刑平等,即在犯罪性质、情节相同情况下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三是行刑平等,即执行刑罚、减刑、假释等行刑制度上不允许有特权存在。平等适用原则是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体现。

      罪刑均衡原则(刑法第5条),其含义包括:按照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逻辑顺序,罪行、刑事责任、刑罚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对此,刑法确立了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排列并相互衔接的科学的刑罚体系,按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罪刑均衡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刑关系中的延续,在犯罪与刑罚法定化后进一步明确“刑事责任法定”。刑罚与犯罪之间的这种内在对应关系,体现了刑罚适用和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

      《刑法》的最近一次修正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这次修正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具体包括:

      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对死缓的减刑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

      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明确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特征。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完善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规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67条第3款)。

      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最高可以判死刑(第144条)。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第276条之一)。

      比打击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实践证明,对于犯罪,仅靠打击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要有效预防犯罪,就必须努力限制、克服各种犯罪诱因,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采取措施增加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困难,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宏观方面。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种措施,消除犯罪产生的各种土壤和条件。一是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物质生活水平,防止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人“饥寒起盗心”。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理念,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三是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社会结构转型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四是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减少职务犯罪。五是加强学校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六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防止因人口大规模流动导致犯罪率升高。七是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无缝衔接,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普通纠纷酿成刑事案件。八是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防止因政府社会控制力的减弱和城乡不平等导致城市化过程中犯罪率升高。

      微观方面。一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公正司法的要求,依法、准确打击犯罪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犯罪分子从心底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二是充分依靠人民群众,有效整合基层维护社会治安的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专群结合、警民联防的治安防控网络体系。三是加强特种行业和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四是加强技术防范,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加犯罪的困难和发现犯罪的可能性。五是重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降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 张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 微信
  • 微博
  • 客户端
  • 头条号
  • 手机版 电脑版
    Baidu
    map